张森林:审慎研究化学阉割可行性

时间:2023-01-07 07:5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张森林

无论男人或女人,都会有与生俱来的本能欲望,但由于种种社会与文明规范,人类必须管束自己的行为,就是把超乎体制所能接受的本能欲望加以控制与压抑,一旦逾越边际,就算是碰触到法律的底线,这时法律就会介入,个人须要接受法律的审判与制裁。个人的动物性克制与社会性约束之间一旦失衡,个人的行为克制力度无法压抑动物性,本能欲望不受控制,强奸悲剧就会产生。

不管是生理创伤还是心理创伤,抑或是自身巨额财物被偷抢骗,所带来的创伤有时是超乎想象的巨大且持久。尤其是被强奸者,身负生理与心理两大创伤,整日活在阴影之下,对人生前途感到意气消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于个人、家庭乃至国家社会,都是人力资源的一大损失。

罪犯为了逞一时之快,却给受害者带来一辈子的痛苦。以新加坡而言,强奸犯的量刑标准是坐牢八年,鞭打八下,法官在判刑时,以这个标准作为基础,可视乎案件的严重性或罪犯的求情因素而有所增减(潘君琴《十大最具影响力判例》,1999年12月19日《联合早报·大小事》)。

关于施加在强奸犯身上的刑罚,近几年来,国际上谈论最多的似乎绕不开化学阉割(chemical castration);最近,随着新加坡总统哈莉玛在脸书贴文上发出“检讨超过50岁的男性罪犯豁免鞭刑的现有刑法”的呼声,这个课题也重新进入国人视野。

什么是化学阉割?化学阉割是以女性荷尔蒙等抑制剂注入男性罪犯体内,令其失去性冲动,同时不再勃起,令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消失。说白了,就是以药物抑制男性的本能欲望。这种治疗手段的副作用,包括因骨密度减少导致全身酸痛、男性乳房发育症、疲劳、抑郁症和阳痿等。一旦治疗中断,药物效果一般是可逆的。

刑法的法律后果分为惩戒和保安两种性质,惩戒性的刑法,例如坐牢和鞭刑——虽然这两种刑罚也带有预防性的保安成分;保安性质的刑法,主要在于预防和矫治。化学阉割虽也存在着惩戒的成分,但在刑法中的定位应属于保安处分,预防性的目的非常明显。

在化阉与不化阉之间

刑法的宗旨在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而化学阉割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加大保护力度的一种表现。2016年,印尼发生多起儿童性侵及轮奸案,引起公愤,同年5月,印尼总统佐科颁布新法,对强奸犯施予死刑,同时对涉及性侵儿童的强奸犯或恋童癖者施以化学阉割和植入晶片。

同年10月初,印尼国会通过这项备受争议的法案。佐科当时强调,印尼宪法尊重人权,但在性犯罪问题上,印尼没有妥协余地。他相信印尼如果坚决执行化学阉割,将能减少并逐渐铲除性犯罪,特别是杜绝恋童癖的罪行。

然而,针对化学阉割的疗效,印尼卫生部发言人莉娜却有所保留。2016年5月,也是专业心理医生的莉娜表示,对性侵儿童的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并不能制止恋童癖再犯。解铃还须系铃人,她认为要制止恋童癖再犯,还必须采取心理治疗;抑制罪犯的激素只是治标,改变心态才是治本。

据报载,截至2016年中,全球有20个国家对性侵犯者施以化学阉割,包括阿根廷、丹麦、德国、英国、俄罗斯、瑞典和波兰。根据2012年的世界强奸统计数据,德国、英国和瑞典是全球性犯罪率最高的10个国家之一;在2014年的排名中,德国和瑞典仍在十大之列,阿根廷也上榜。这样的数据,不禁让人质疑化学阉割的实际效果。

坦白说,如果化学阉割确实被临床及广泛证实行之有效,它就不只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加大保护,同时也是对那些无法自我控制的人士的一种保护。有些人无法自我抑制生理需要,以至于触犯法律,令自己身陷囹圄,甚至面临鞭刑和死刑,那就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到“双重保护”的目的。

一切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2016年中,印尼卫生部就执行新法案——对强奸犯施予死刑,同时对涉及性侵儿童的强奸犯或恋童癖者施以化学阉割和植入晶片的各种技术问题展开讨论,当时有多个政府机构参与。莉娜医生当时认为,印尼官方应该做的是改变潜在犯罪者的性幻想对象,让他们对同龄人而不是儿童产生性幻想,这样才能制止恋童癖,令他们遵守正常的性行为。

佐科之所以在2016年5月匆匆签署新法案,印尼国会在同年10月通过,主要是源于该年4月,苏门答腊发生一起集体性侵案——一名14岁少女被12名男子强拉进树林性侵,最后惨遭杀害,印尼举国上下为之震惊。佐科随即要求政府尽快改革性侵害防治法,避免悲剧重演。

无独有偶,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在2020年表示,希望能引入化学阉割这种惩治手段,制止不断攀升的性犯罪率——在伊姆兰汗看来,化学阉割是惩治手段而非预防性治疗措施。当时巴基斯坦因为性犯罪案件频发,加上一名母亲在一条高速公路上被两名男子持枪拖下车强奸,导致政府渴望尽快遏制性犯罪。2021年11月中旬,巴基斯坦国会通过允许对连环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的新法案,法案也要求司法部门加速对性犯罪嫌疑人的审讯。

目前尚未听闻新加坡提出关于化学阉割的建议,不过,哈莉玛总统在谈及近期几起儿童在家中被强暴的案件时认为,强奸犯不应因年满50岁就豁免鞭刑。这些强奸犯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且不可弥补的创伤,却可免受鞭刑之痛,这是极具讽刺意味的。

1999年9月30日,时任大法官杨邦孝在聆审一起初级法庭上诉到高等法庭的案件时判定,男性罪犯可否免受鞭刑,取决于执行鞭刑时他是否超过50岁,而非取决于法庭下判时他是否超过50岁。换句话说,早在1900年就已制定的50岁限制的刑法条文,百年后仍被视为合适,且还被诠释50岁的精确时间段。

关于鞭刑可否施加于超过50岁男性罪犯的建议,由于牵涉到不只是强奸案件,也包括其他重大案件的罪犯判刑,官方或可就此议题进行公开探讨,广泛聆听国人看法,希望正义会紧随争议与辩论之后而至。

作者是本地业余写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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