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明报社评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国安法案,香港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被拒后,特区政府决定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终院主要是从法律技术角度,驳回上诉申请,律政司就黎案所提的新理据,特别是有关国家机密问题的部分,终院虽承认其重要性,惟未有处理。《港区国安法》未有订明辩方不能聘请外国大律师,但一宗及勾结外部势力控罪的案件,由外国大律师代表被告抗辩,观感上的确奇怪,尤其是当下大国斗争激烈,英国最高法院院长辞任香港终院非常任法官等事件,令人关注英国干扰香港司法运作的意图。今次人大释法,外界必有回响,但这是宪制秩序一部分,人大权力毋庸置疑,期望释法决定既能牢牢维护国安,亦能维护香港独特性。
香港回归后,人大先后5次释法,其中两次由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分别有关特首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由2016年立法会宣誓风波所引起的公职人员宣誓安排事宜,至于另外3次提请,则由特首、特区政府及法院提出。这次特区政府提请释法,将是人大第六度释法,同时也是2020年6月底港区国安法生效以来,首度需要就国安法落实事宜,寻求释法,由于背景涉及黎智英案,令事件格外惹人注目。
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串谋发表煽动刊物等4罪,案件定于本周四开审。今次是官方首度根据国安法第29(4)条,即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向国家或特区进行制裁等敌对行动,提出起诉。高院早前批准黎智英从英国聘请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他抗辩,律政司提出反对,但先后遭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驳回。昨天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上诉申请后,行政长官李家超随即建议,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一事,提请人大常委会理清立法原意及目的。香港的执业律师及大律师,可以拥有不同国籍,按现行法律,可以参与不同案件,李家超强调,今次提请释法,只针对没有本地执业权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而非针对国籍,言下之意是不会影响现时在港持牌执业的外籍律师。
律政司一再上诉失败,政府需要寻求释法,难免容易令人有“输打赢要”之感,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终院判辞承认,律政司上诉申请所提出的新论点,即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不宜用海外律师,明显有其重要性,甚至是法庭行使酌情权时必须考虑的极重要因素,但根据普通法原则,若上诉方在终极上诉时,提出之前从未在下级法庭(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探讨过的新论点,终院不应批出上诉许可。换言之,终院拒绝上诉申请,主要是基于技术性的法律理由,认为律政司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恰当基础,有关“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不宜用海外律师”的问题,在之前的审讯中,并未充分处理。
回看之前高院及上诉庭的处理,律政司初时以英国御状不熟悉国安法背景乃至不谙中文等为由,反对Tim Owen来港,理据相对薄弱,至于法庭所表达的一个重要观点,主要是认为普通法制度下,有卓越的法学家参与审讯,可以为国安法的发展带来贡献,无证据显示Tim Owen可能违反保密原则。高院与上诉庭的决定,考虑了香港法学理论发展,惟无可否认的是,当下大国斗争愈益不择手段,一宗涉及串谋勾结外部势力的大案,容许外国大律师为被告抗辩,是否合适,大有商榷余地。
过去数年,美英不断操作香港牌,打击北京与香港。虽然香港回归已有25年,但基于历史因素,香港与英国仍有不少经济领域以外的连系,这亦令到英国可以操作的牌,比美国更多更广。新加坡奉行普通法,但时至今天,当地司法制度跟英国已无直接联系,相比之下,香港终审法院仍设有海外非常任法官。今年初,英国最高法院院长韦彦德与副院长贺知义辞任香港终院非常任法官,虽说是个人决定,但英国政府在事件中所施加的政治压力,可谓清楚不过。当国际政治环境变得如此凶险,涉及勾结外国势力一类敏感国安案件,政治防火牆必须更牢更稳。现在的问题不是某名外国大律师是否信得过不会泄密,又或维护国安与法学理论发展的争论,而是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政治问题。
香港国安案件由行政长官委任指定法官审理,司法机构已透过宣誓方式,处理了效忠问题,这跟外国大律师应聘为辩护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性质有明显分别。由人大常委会释法,处理海外大律师可否参与危害国安案件事宜,由于事件背景涉及黎智英,西方政界和舆论有何反应有待观察,然而一国两制下,人大释法反映了宪制秩序,具有清晰权力基础,并且已经成为了香港法治制度的一部分,港区国安法更订明,法例条文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比起争论应否释法,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人大常委如何解释。律政司上诉期间,促请终院订下日后认许海外律师处理国安案的准则,有终院法官则认为依普通法原则,应视乎每宗案的情节及性质作决定。这次人大释法,如何处理相关问题,值得留意,希望权力官方在维护国安之余,也可以多些兼顾香港司法制度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