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激辩的合同条款
山东鲁地退出后,赵发琦的凯奇莱公司进入西勘院的合作视野。赵发琦,1966年生人,行伍出身,此前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攒下了第一桶金。
2003年底,“当时和家乡的朋友聊天,说起西勘院有一块井田,说这是个商机”,赵发琦说,他当年主动去去找的西勘院。
经过洽谈,赵发琦以凯奇莱法人代表的身份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下称《合同书》),约定凯奇莱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以获取普查成果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以2:8比例出资,对波罗井田进行详查、精查,并以相同比例分享后续收益。
与此同时,凯奇莱和榆林人黄瑜以及另外两人也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三位出资者支付凯奇莱公司费用,而凯奇莱公司“必须保证其与西勘院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的法律效力”,且“必须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合法的完全的探矿权”,否则要承担三位出资者的经济损失。
黄瑜记得,当时赵发琦说,他和西勘院之间“就差钱了”。而对于黄瑜的说法,赵发琦未予置评。
赵发琦和西勘院之间的《合同书》,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这个时间甚至早于西勘院与第一个合作者山东鲁地的合同时间。
西勘院法律顾问陈锵(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与赵发琦的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赵发琦最初找到西勘院也是2004年年初。
“是凯奇莱要求把合同日期提前到2003年8月的,目的是为了规避21次会议纪要。” 陈锵说,西勘院签订这个合同只有一份,交给赵发琦去跑转化项目的。“你跑下来了,我们就把合同一补,就正式履行了。你跑不下来,就和鲁地集团一样退出。”
陈锵承认,西勘院当时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自身也有过错。
对此,赵发琦予以否认。“合同就是2003年8月25日签的。我签约时100%不知道(21次会议纪要)。”赵发琦说,他“正式知道”21次会议纪要时,应该是2005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凯奇莱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的时间为2003年12月,晚于《合同书》落款时间4个月。而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合同书》复印件上,盖有凯奇莱公章。
“签字是(2013年)8月25号签的字,章是后补的。”凯奇莱二审代理律师林鸿潮告诉新京报记者,签合同时凯奇莱还没有章。
对此争议,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中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合同不因缔约时凯奇莱公司尚未设立而无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张,在2014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才在《合作勘查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也只能证明西勘院在凯奇莱公司依法成立后,通过补正合同缺陷的行为再一次与凯奇莱公司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除了签订时间,另一处争议点是合同的性质。
合同中除了合作勘查的条款外,还提到与探矿权转让相关的内容。其中合同第11条约定,对于勘查成果,西勘院、凯奇莱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转让给凯奇莱后, 由后者独自开发。
“勘查成果指的是精查以后的结果,这块煤田的储量情况。”凯奇莱二审代理律师林鸿潮告诉新京报记者,探矿权值多少钱取决于这个勘查成果。另外,合同约定了下一步探矿权转让的条款,“(签合同)最终的目的肯定是想转让探矿权。”
而陈锵认为,签合同“本身就不是签探矿权转让的事”。探矿权转让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才能生效,和其他合同不一样。
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与探矿权转让相比,国土资源部并未要求合作勘查也须经过审批。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新京报记者多次询问双方,这个合同是否意图规避审批进行探矿权转让?双方均未给予明确回应。
国土厅出台又撤销的65号文
当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仅4年,国土主管部门尚未出台 “合作勘查”备案程序实施规范。
虽然12年后,最高法在终审判决中明确,合作勘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均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但至少在当时,这个要求成了合同履行的“拦路虎”。
2004年3月,西勘院将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送至省国土厅备案时被告知,按照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要求,西勘院需提交省发改委同意的批准文件。因为凯奇莱始终没有找到下游转化项目,拿不到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合同备案一直没有完成。
虽然事后,陕西省发改委明确表示,合作勘察项目不需要发改委审批,也不需要“三个转化”配套项目。但此合同却一直因为要件不全,未获得省国土厅备案认可。
凯奇莱公司为此不断抗争。2005年3月它向西勘院转账1200万元被拒收,、2005年5月,又转账900万元,这次西勘院财务收下这笔款项,并开出了一张“横山波罗—红石桥煤炭勘查收据”。
2005年12月,西勘院正式致函凯奇莱,称“鉴于双方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不能履行合同。”
凯奇莱并不甘心是这个结果。
在国土厅未获备案后,赵发琦多次向给陕西省主要领导投诉。有一次“措辞比较严厉,(该领导)看到以后可能就比较生气,要求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调查。”赵发琦说。
新京报记者也调查证实,2004年6月19日,陕西省陈姓副省长对凯奇莱公司一事做出批示。随后陕西省国土厅做出答复。2005年4月,赵发奇再次投诉后,时任陕西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再次批示,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派专人前往国土厅调查督办,并出具“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调查报告。当年7月28日,该主要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批示“转省国土厅研究处理”。
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厅以“65号文”上报省政府办公厅,65号文中写到,经协调形成的意见包括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书》,“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合作勘查的探矿权人为西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