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3)

时间:2018-02-21 08:4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此外,和村民自治制度相关,农民也享有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从字面上看,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大堆。不过,如果熟悉中国农村现状,人们不难得出结论,所有这些权利仅仅是文字而已。也

此外,和村民自治制度相关,农民也享有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从字面上看,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大堆。不过,如果熟悉中国农村现状,人们不难得出结论,所有这些权利仅仅是文字而已。也可以这么反问:如果这些权利真的存在着,那么农村的现状为什么会变得那么严峻?(如果人们不想回答这个问题,那么就可以耐心等待眼下这一波基层反腐败运动会揭露什么样的问题。)

简单地说,享受国家为农民规定的各种权利的,仅仅只是农村的绝少数,包括农村有权力者、有钱人、地方强人,也包括一些地痞流氓和土豪劣绅。在毛泽东时代,国家不惜牺牲消灭整个地主阶层来打破农村的利益格局,但所换来的只是权力者主导的利益格局,农民从依附地主转为依附权力。

在旧体制解体之后,有了农村的自治制度,理论上农民可以解放出来了,但传统的社会结构很快恢复过来,农民再次依附一个不叫“地主”的农村强人阶层,在很多地方,自治组织和“黑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就土地制度来说,尽管仍然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制”演变成为农村强人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土地管理者的所有制,并非农民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打破今天的地方政府和强人垄断的土地权利。

人们可以预测,在限制社会资本的前提下,“三权分置”只会强化农村强人的权利,而继续弱化普通农民的权利。尽管人们赋予农民权利观念,但在现实层面,农民太弱,弱得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权利。农民所能做的要不是自杀,要不就是简单操作的暴力。

如果人们意识到权利的实现,需要阶层力量的平衡这一社会和法治制度环境,那么农民权利的实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第一、给予农民宅基地的真正权利,而非仅仅是今天的使用权和资格权。这些都是纸面上的,对农民来说并不具备真实的意义。第二,容许城市中产阶级进入农村,造就另外一个有能力的阶层,制衡原本的农村强人。只有城市中产阶层具有权利观念,也具有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

中国农村的发展资源已经处于竭尽状态。在取消农业税之后,政府可以做的似乎不多了。人们的共识是,只有通过有效的土地制度的变革,才可以引入有意义的变革,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改变由农村强人所主导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那么任何变化都会是表面上的。农民需要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这要求农村人口的双向流动。

一方面,需要容许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农民向往城市生活这个趋势不可避免,任何人也阻挡不了。但如果光是农村人口的流出,必然会造成农村的“单向流出性衰败”。今天的局面就是这样造成的。要避免“单向流出性衰败”,就需要容许甚至鼓励城市居民流入农村,在农村居住和生活。

双向的流动需要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城市居民都可以拥有农村的土地,至少是宅基地。这样,在农村就会出现一种由不同社会群体拥有土地的混合土地所有制。这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农村社会阶层互相制衡所需。没有这种制衡,无论怎样的政治建设,农村的衰败和“黑社会化”不可避免。

农村本身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村本身不足以实现现代化,这在哪一个国家都一样,发达国家也如此。农村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帮助,但仅仅是政府的投入很难可持续。在世界范围内,农村的现代化取决于:第一,城市化能够吸纳消化大部分农民;第二,城市居民倒流到农村,实现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这两者都需要土地制度的变革。在中国,如果不变革目前的土地制度,这两种变化的发生就不可能。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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