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2)

时间:2018-02-21 08:4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这种隐晦的改革充分体现在三权分置的政策设计上。因此,三权分置尽管是为了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有关当局也同时规定,严格限制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即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

这种“隐晦”的改革充分体现在“三权分置”的政策设计上。因此,“三权分置”尽管是为了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有关当局也同时规定,严格限制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即“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原则不能突破,要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说穿了,在给“使用权”一些“流转”空间的同时,又把它关在了“笼子”里面。

从其主观意图来说,这一政策设计是让农民和农村分享国家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成果。的确,这不仅仅关乎农民的权利,也关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权利和农村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一段时间是赋权农民和农村的,主要表现在生产责任制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方面;容许农民进城打工(流动)也是一种赋权政策。但后来实现权利的途径越来越有限,到取消农业税之后,就没有可以赋权农民和农村的有效举措了。

不仅如此,很多方面,反而呈现出“去权”的趋势,例如,城乡分割的户口制度得不到有效改革,城市化不能消化长年累月为城市服务的农民工,而城镇化则演变成为把农民赶上楼。实际上,对国家来说,不管做什么事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第一位的,而农民权利的实现是次要的,甚至只是附属品。现实地说,近年来实施的精准扶贫可以实现“保底线”的目标,但很难实现赋权农民和农村的目标。

“三权分置”可以再次赋权农民吗?真的可以让农民分享国家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红利吗?从实际层面来看,这一政策的目标就是让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盖房子,即可以用来实现自己居住权,也可以用来出租给别人。不过,这里的问题在于,就农民本身来说,居住面积已经够大,不需要再用宅基地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了。

除了居住空间的质量问题,大多数农民的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远大于城市。那么,谁来租赁呢?中国的三线、四线城市的住房已经过度,出现了很多“鬼城”。如果现行政策不变,城市人口仍然会继续向中心(大)城市集中,更多的小城市会演变成“鬼城”。在这种情况下,由宅基地改革所引导出来的农村“造房运动”很难改变农民的现状,如果不是恶化现状的话。

这一改革政策唯一可以发挥作用的,就是大城市周边的城乡接合部,因此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从有关部门对“适度放活”的表述来看,事实上也如此。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划,政府可能将会首先在一些城市化进程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大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进行有限度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退出试点。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按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的部署,京、沪、杭等13个城市正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很显然,这些实践已经发生多年了。就此而言,“三权分置”政策充其量也只是给那些已经存在的实践了事后的合法性。如果这样,人们不得不质疑“三权分置”政策的有效性了。决策者是否提问过一系列问题:这一政策的目标是什么?是为了维护既有的意识形态,还是为了在维护既有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催生一些有限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人们引入马克思的观点,那么就要继续问,这一政策在操作层面,谁来做?“谁来做?”这一问题很重要,因为它基本上决定了谁获益的问题。如果这一政策的目标是让农民获益,那么就必须考虑到政策的执行者问题。

农村问题历史背景复杂

在中国农村问题上,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关乎于“集体组织”。在毛泽东式的“人民公社”和农村“生产队”组织体系解体之后,农村的“集体组织”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高度流动等因素,使得很多地方的大多数农民并不在农村生活,原来农民所属的“集体组织”事实上已经不存在。

但问题在于,决策部门一直有意无意地“忽视”这个事实,“假装”着农村集体的存在。很多政策都建立在这个“虚设”的“集体组织”之上。今天,在理论上,所有享有农民身份的农民个体仍然享受着人们称之为“集体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而成员权被认为是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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