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有关当局公布了将在农村推展的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根据官方的解释,“三权分置”可以落实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这一改革要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尽管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但人们可以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解释将要进行的试点,即将农户资格权看作是集体组织成员权的表现,而使用权则是可以流转的用益物权。旧有的政策是“一宅两制”,即房屋归农民私有,但房屋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尽管“资格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都是归农民所有的,但农民的“使用权”的流转则被严格控制。这次,有关当局通过“权利分解”,创造出一个新的权利来,即“资格权”。这意味着从政策层面开始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这一政策设计可谓用心良苦。对研究者来说,这份政策是一个绝好的案例,可以检讨中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意识形态条件下,农村改革如何举步维艰。
农村土地改革的两种极端
在农村土地改革方面,中国一直苦于两种极端的意识形态,一端是坚持旧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一端是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制”,双方都认为只有他们相信的“所有制”才是农村的根本和出路。多年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所讨论的改革思路也从来没有离开过这两种极端的意识形态。
因为“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官方的意识形态,因此任何改革都必须符合这个意识形态,即使一些做法开始和这个意识形态分叉,也必须通过哲学化的或者辩证化的解释(或者理论创新),使得人们相信原来的意识形态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