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同人人平等并且应该彼此接纳。这应该呈现在职场、公共场合、社区活动和家庭中。然而,接纳人,并不表示就要接纳人的所有行为。
新加坡政府决定废除《刑事法典》377A节条文,可被视为人权与个人自由的一大胜利。不过,有时候人权与个人自由,同社会道德价值观之间,是一场零和博弈。因此,废除377A也被一些人士视为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妥协。
根据一些欧美国家经验,对同性性行为的接纳,会不断冲击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底线。新加坡在废除377A之后,我们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底线会划在哪里呢?也许一些人会认为这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灰色地带。那同样要问的是,这灰色地带会否不断侵蚀我们的道德价值观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是否须要将底线清楚划出呢?
这是一个极大的课题,本文只能简略指出几个值得思考的层面,作为抛砖引玉之用。
新加坡人常混淆的一个观念,就是以为只要行为不违法,就必须或可以被接纳。其实,法律不可能列出人类所有行为,因此,不是所有不违法的行为,都要被社会大众接纳。例如,在新加坡《刑事法典》下,通奸并不违法,但在《妇女宪章》下,却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同样,滥交也不违法,但如果新加坡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观,以及对婚姻忠诚,为应当永远保留的价值观,也是稳定社会的道德基石,那么就不可以接纳、推崇滥交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我们不妨使用《刑事法典》中,常出现的不合体统(indecent)来形容通奸、滥交这类的行为。
一旦377A被废除后,就表示男男之间的肛交和通奸、滥交一样不再违法;不过同样的,这并不表示我们的社会就要接纳通奸、滥交和同性恋等行为,并让人们以人权与言论自由为理由,自由地去宣扬这种不合体统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
因此,当修宪时,有必要为不合体统的行为(indecent acts)定下更具体明确的定义,并将同性(男男与女女)间的各种性行为也列入其中,以免被有心人借用不违法之名,来推崇这类行为。
另一个常被混淆的观念,就是以为接纳同性恋者,就必须接纳其同性的性行为。
我们认同人人平等并且应该彼此接纳。这应该呈现在职场、公共场合、社区活动和家庭中。然而,接纳人,并不表示就要接纳人的所有行为。例如,我接受烟客,能够与烟客为友,但我受不了二手烟,从不赞成人抽烟,也不认为抽烟是对、是好的。如果我的烟客朋友向人推崇抽烟,我肯定会反对,但这不表示我不接纳他,或不再是他的朋友。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可能会有更多同性恋者公开表明自己的性倾向,因此,我们的社会有必要被提醒,即使不能接受他们的行为,却不可因为他们的性倾向而歧视他们。但另一方面,国家社会尊重他们的选择和意愿的同时,却不一定要认可他们的行为,让他们有机会推崇同性性行为或同性婚姻等。我们可以照旧与他们交朋友、做同事、同学,也可以继续阐明自己反对“不合体统行为”的立场。
西方社会看重个人人权,而东方社会则重视家庭伦理、社会道德价值观。因此,处于东西交汇的新加坡,难免会常常听到两种不同声音。在欧美,在疫情严峻时期有人以人权为理由,拒绝强制戴口罩和打疫苗的政策。然而,这类政策在亚洲地区没有太多争议。这是东西方国家在处理同一件事情上不同的结果。
这类东西方价值观碰撞的情况,相信在新加坡还会一再发生。作为东方国家,我们的挑战是,要毫无保留地全盘接受西方世界人权至上的价值观,还是为了开阔视野的缘故,在面对西方人权主义,保持开放态度的同时,也清楚知道自己的道德底线在哪里?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能够吸取东西各方之长,才能够面对未来更复杂的挑战。对新加坡这多元种族文化的国情来说,完全西化的社会环境,不会是最好的。
确实,法律不该干涉成年人私下的行为,但这不表示宪法不再是阐明新加坡视为重要的核心道德价值观的地方。强调人权到极端,会让人以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以为人的行为可以没有底线;而法律对不合体统的行为的定义,将能够拦阻有心人以不违法之名,推崇不合体统,甚至不道德的行为。
作者是自由翻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