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2014年9月至11月间,张岑等40人先后出境至肯尼亚,参加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待被害人接听并转拨电话后,虚构被害人因个人医保卡信息泄露或被冒用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资产保全等名义或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内转账或汇款,后通过远程操控等技术手段,对被害人的电子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从而骗取相关被害人钱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张岑等40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并对部分罪行严重的人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40名被告人均系公安部组织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张岑等5人系台湾居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陈卫东点评:现代信息技术包括电信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普及,一方面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对其进行利用并实施新型犯罪。
以电信诈骗为例,其犯罪手段在近年来便呈现出多样化的势态,除网购诈骗外,兼职刷信誉诈骗、冒充网购客服诈骗、无门槛贷款代办信用卡诈骗、股票投资诈骗、冒充司法人员诈骗等犯罪形式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跨国犯罪的非接触性、隐蔽性等特征更是增加了这类案件侦破和审理难度。
有效打击跨国跨境有组织犯罪必须运用相应的外交手段,跨国电信诈骗案的侦破关键就在于国际合作,应当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完善各区域、各部门之间通力联动机制。可以看到,近年来中国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正不断加强,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也不断增多,通过司法程序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成效日益显著。
本案具有典型代表性,体现出该类型犯罪跨国化、犯罪组织结构集团化、团伙作案化和作案手段新颖化的核心特征,而且其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其前期较为得当的侦查工作和后续的公正审理工作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将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
山西闻喜“盗墓黑帮”案
自1993年起,以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为核心的三个犯罪集团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通过开办的公司,组织、领导亲朋好友、两劳释放人员等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88起,形成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并控制了闻喜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非法敛财,危害一方,最终在闻喜当地形成了以侯氏三兄弟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2018年2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拘禁罪等16项罪名分别判处该组织9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年等不等刑罚,及相应的财产刑、资格刑。2018年10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通过开办的公司,组织、领导多人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钱财,使其违法犯罪所得非法利益最大化,在三名被告人的组织、指挥下,实施各类犯罪违法活动数十起,逐步控制了该县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并形成了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危害一方,该犯罪组织已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张保民、侯金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严格坚持了法定标准,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相关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当年10月11日,27岁的金哲红后被锁定为嫌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998年8月、2000年5月三次认定,被告人金哲红用摩托车拉李某期间,起歹意,将其奸杀。故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红三次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但最终在2000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再审决定,11月30日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严格司法,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事实认定是前提,而这恰恰也是最困难的。因为案件都是已然的事实,司法裁判其实是在重构历史。特别是在一些隐蔽性强、一对一的案件中,客观证据本就不多,且因为时间推移发生变化,而司法机关受认识能力、办案条件等限制,常常无法将案件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因此,借助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就成为不可能,留下来的只是疑案。而如何处理疑案事关人权保障,事关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从此,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等疑罪从有的做法将会终结。就此而言,金哲红是幸运的,在经历了漫长的23年牢狱生活和不懈努力之后,他终于等到了无罪的判决,享受到了现代法治的福利。然而,在为金哲红庆幸的同时,我们也真切希望,类似金哲红这样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疑罪从有、“留有余地”的案件都能够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