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认定上,欣泰电气认为,财务造假金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少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由公司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没有论证、核实,仅进行抽查和说明,对其准确性提出质疑。证监会回应,其依法有权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原告所提财务造假金额需由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欣泰电气是其应收账款是否发生减值以及减值多少的判断主体,调查中已对相关金额进行充分复核、抽查和计算。
法律适用方面,欣泰电气提出即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也完全符合发行条件,因此不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假披露;并举出“万福生科案”“新大地案”“天丰节能案”等作为事实依据,企图说明证监会在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方面执法尺度不一。证监会在庭审现场特别阐明“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不仅包含财务指标,还包括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不能狭隘地认为达到了财务底线要求,就符合发行条件,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证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上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存在”,欣泰电气财务造假,已不符合发行的条件;欣泰电气所说的“天丰节能案”“新大地案”中涉及的公司,最终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欣泰电气上市成功且发行了证券,不具有可比性。
是否量罚过重?欣泰电气认为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回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证监会认为,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系对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判断后作出的,量罚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值得一提的是,8月25日欣泰电气已被摘牌,转入股转系统交易,同时,按照交易所规则规定,欺诈发行的公司股票将不可能重新上市。在证监会的协调下,欣泰电气IPO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兴业证券( 601377.SH )在6月份出资5.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开始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根据专项基金管理人投保基金的公告,截至7月28日15时,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为2.36亿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9.18%,赔付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此外,据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兴业证券向欣泰电气等26名被告追偿先行赔付投资者的超额支付部分2.2亿元,北京市二中院已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