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证监会主席助理出庭应诉

时间:2017-12-20 10:2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此前长期在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此前长期在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2月19日上午9点半,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由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亲自出庭应诉,黄炜此前长期在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回顾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情,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4年1月3日取得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为实现上市目的,解决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这份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定上述事实,称这些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193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于2016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董事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

原告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30日,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欣泰电气仍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及后续行政复议决定。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欺诈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欣泰电气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据财者了解,此次二审仍然是围绕当时一审时的争议焦点,主要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罚是否过重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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