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喜
有关死刑的存废,在台湾争议甚多,尤其是每当发生重大社会案件的时刻,死刑的存废与否及死刑判决的执行,便会在舆情沸腾的情况下登上各大媒体的版面。从2014年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至今年8月台南市两名警员被逃狱犯乱刀刺死殉职一案,都不例外。
经由媒体的报道和转播被害者家属的哀痛,民意难免会沸腾起来。也因如此,从被害者家属的哀号声乃至政治人物对议题表态上的模棱两可,畏畏缩缩,社会似乎多了层层的压力、算计,和不理性。但台湾一些民意有时之所以接受死刑犯暂缓行刑和死刑存废有如此多的纷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台湾司法的不信任。这是一种长期经由政党轮替所延伸出的司法体制内腐朽的现象,而对法务部和当政者的不信任,是台湾司法所面对的“信任赤字”。
如果司法能赋予台湾社会更多信心,势必提高自身公信力,处理有关死刑的相关问题也就能比较全面,民意对于司法的质疑也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此外,台湾媒体也应当发挥好引导作用,要发掘真相,把案件客观地全面报道出来,而不能做促使民意不理性的助推器。
著名作家、诗人与画家哈利勒·纪伯伦曾说过:“伟大的人都有两颗心,一颗在流血,一颗在宽容。”我们是否也应该思考这句话,能否同样形容社会在死刑存废议题下的困境。如何在惩治和宽恕之间作出抉择,需要智慧和社会最大程度上的共识。与其争辩死刑的存废和其中的利弊,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死刑存废这件事。
我觉得在看待这个无比复杂的议题上,社会必须从“生命权”(right-to-life)的角度出发。首先,生命权对于每个人,包括每个被害者和家属,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脉动。18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曾指出,生命权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绝对权利。生命权不单只是生命的存续权,也应当包括生命的自由权、生命的尊严权和生命的安全权。
每个被害者都有生命存续、自由、尊严和安全的权利,但是我们必须问,死刑是否就是最好的惩治方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一旦犯错,就应当受到法律上应有的惩治,但这是否包括剥夺加害者的生命权,还有待讨论和思考。这个问题所衍生出来的,便是关于国家是否有权利专断剥夺加害人生命的自由和尊严。
政府对于生命的权限,不仅关乎死刑判决,也涉及安乐死、自杀和堕胎自由等议题的立场。社会对于政府所能掌控他人生命的权限,还须要多多斟酌。但如果尊重一个人的生命权,是否也同样要尊重那个人求死的权利。换言之,我们必须问的是,安乐死是否也应当在国家政策里得到基本的尊重。根本上,生杀大权到底是谁的权利:国家或个人?
生命权既包括正常状态下的个人享有生命的权利,也包括丧失生存欲望等特殊状态下的个人抛弃生命的权利。我认为,生命权的内容不是一个先定性的、固定的范围,而是根据时代发展,有所演进。国家在生命权的问题上,应当在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之间,取得恰到好处的平衡,但我认为生命权从消极防御体系走向积极保护的策略,将会是社会大势所趋。
没有生命,人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利也因为没有主体的承受而空置。可见,只有个人享有保有自己生命的权利,才能够保障自己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与剥夺,进而才有可能享有其他权利。可见,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换言之,我认为法典上的每项章章节节,有必要更好地为法律治理生命权不平等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保障,刑法要进一步减少和慎用死刑、行政法要更好地关爱生命、社会法要更加关注人性。所以,生命权的内涵,不仅包含国家或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生命,还包括国家有义务和责任提高每个人的生命质量。
对于生命,社会的定义是什么呢?我认为一个社会必须以尊严为首要出发点,来定义生命和了解生死。每个生命的个体都有基本的生活素质和尊严。如果有一天我的至亲被谋害,我首先肯定会很难过也非常痛苦。但也因为我的至亲的生命是被强行剥夺,我更没有权利通过一个专断的制度,以被害者家属的名义,强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权。
至今,社会在死刑存废的议题上争论不休,但如果出发点是一个人的生命权,我觉得社会会慢慢塑造出一种宽容的文化,用以取代“报应”色彩浓厚的文化。宽容不仅不与正义和公正相悖,反而能为实现更高层次的正义,提供资源并打下良好基础。
最后,一个伟大的社会也像一个伟大的人,都有两颗心,一颗在流血,一颗在宽容。社会要在流血和宽容之间取舍,还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气和睿智,如何做到并达到共识,我没有最好的答案,但是以我的浅见,应当从止血开始,作为双方沟通的开端。也只有这样,在死刑存废这个议题上,才能更好地了解并尊重自身和他人的生命权背后的真谛。
作者是海运咨询风险评估公司企业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