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作者:吴振
近日,大陆政府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以及严格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其实一直就不缺乏制度要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大陆政府中央、国务院就出台过一系列的规定。如198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就对领导亲属经商作出明确限制。近年来,各个层级和系统,也不断重申和完善相关要求,不少地方还展开了相应的先行先试工作。
这次出台的《规定》,实际是此前一系列试点与各级各类规定的再升级和再明确,代表着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了更系统、更权威、更全面的要求,释放出更强烈的治理信号。
比如,《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且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此外,要求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经商也需报告。
这些都表明相关红线越来越严厉,约束之网织得更紧了,有利于最大程度从源头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滋生种种乱象。
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各级巡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来看,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不同程度存在,成为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的一个比较突出的豁口。
像有的官员“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有的“领导干部家属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或领导干部以家属、亲友名义对非上市公司、企业违规投资,搞利益输送、权力变现”;甚至出现“官到哪儿,亲属和朋友的生意就做到哪儿”等咄咄怪事……
这些行为不仅放大了廉政风险,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属于社会深恶痛绝的一种现象。对之予以明确规范,很有必要。
更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基于相关规范要求的震慑,近年来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也呈现出隐蔽化的趋势。如从一些被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到,一些领导干部亲属违规参与经营是以“影子股东”“影子公司”等形式进行,对外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甚至,一些明面上宣布退出的,实际是换个方式转入“地下”。
而这,正是《规定》要着力破解的一个难题。比如,其中就明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当然,法纪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越是严格的要求,越要注意在落实上下工夫。对此,除了增强系统内部监督,像强化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之外,扩宽外部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对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监督举报,也同样值得重视。
毕竟,很多隐蔽的违规操作,社会更“敏感”。像过往一些查处的案例中,就不乏部分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在一些地方成了“公开的秘密”。若能善用社会监督,必将大大提升规范和查处的效率,让领导干部家属的违规经商无处遁形。
从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到逐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行为,其背后的实质都是要加大对公权力的约束,防止权力不当溢出变现,坚决守住公权力必须姓“公”的底线。用更通俗的话来说,当官发财应两道。在这个问题上,不容再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