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提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有了具体办法。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在接下来的两周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扣除方式作出细化。除大病医疗为限额据实扣除,其余五项均为定额扣除,其中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两项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继续教育扣除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的同一学历教育,可以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大病医疗可扣除的范围是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与其它专项附加扣除按定额扣除不同,大病医疗为限额据实扣除,限额为每年60000元。
公众关注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并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不过,首套房具体如何认定,暂行办法并未明确。目前在房贷申请环节,各地对首套房的认定并不相同,部分地区采用只认房或只认贷的做法,而北京、上海等地则采用了“认房又认贷”的做法,这一做法是否适用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尚待明确。
住房租金扣除的适用范围是,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房租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房租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房贷利息和房租扣除。根据地域差异,房租的扣除标准分为三类:分别按每年14400(每月1200元)、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扣除的适用范围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赡养两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扣除标准分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其中,独生子女按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总体来看,暂行办法更多从操作便利的角度出发,但部分规定在公平性上存在不足。比如,房贷利息扣除上,并未考虑地域差异,对部分房价较低地区或者买房较早的纳税人,其每月房贷利息可能不足1000元,在此情况下是据实扣除还是仍按限额扣除,尚需明确;赡养老人扣除中,并未像子女教育扣除那样,按实际负担的人数扣除,对赡养老人人数较多的纳税人有失公平。
暂行办法称,具体操作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上述问题或将在其中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