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10月1日起 5000元起征点解读

时间:2018-09-01 13:4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实现四项劳动性所得综合征收,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低税率级距有所扩大,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法历史上第七次大修完成。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工薪所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先行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次个税法修正一个根本性突破是,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计征,从分类税制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迈出第一步。综合所得从按月、按次征收改为按年征收,起征点从原工薪所得的每月3500元提升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适用原工薪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但扩大了较低档次税率的级距,30%以上较高档次税率保持不变。

为体现量能课税、净收入征税原则,新个税法基本平移了原分类税制的做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20%费用后计税。其中对稿酬再给予一定税负优惠,稿酬所得减按30%计征。

考虑个人税收负担的差异性,新个税法增加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在税前抵扣。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步骤还有待个税法实施条例或国务院出台专门办法明确。

起征点上调、低档次税率级距扩大、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等举措,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尤其是以工薪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税负。但是,由于综合征收的计税范围扩大,一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较高的人群,如科研人员、学者、作家等可能出现税负上升。

非劳动性收入仍采取分类税制。原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新个税法还新增反避税有关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此外,将居民个人纳税人标准由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缩短为183天,居民个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境外获取的所得均须按中国个税法纳税,此举将有利于中国更好行使税收管辖权。

在征管方面,新个税法对纳税人识别号、部门间涉税信息合作、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均作出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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