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与律师表态昆山“反杀”事件观点

时间:2018-08-31 11:2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2018年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的反杀事件,引发普遍关注。 各界讨论的焦点在于,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尤其是宝马车主刀被夺走、跑回车里时,电动车主实施的追砍行为,是否防

2018年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的“反杀”事件,引发普遍关注。

各界讨论的焦点在于,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尤其是宝马车主刀被夺走、跑回车里时,电动车主实施的追砍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围绕上述讨论焦点,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刑辩律师张青松。

阮齐林

“我认为,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合适的,也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

现在对于昆山杀人案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怎么看待电动车主的反追、反砍行为?有的观点认为,反追、反砍构成了防卫过当;还有的观点认为,这已经构成了故意侵害。

我认为,对电动车主反追、反砍行为的定性,关键看两点,一个是时机,反追、反砍针对的是不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一个是限度,反追、反砍是不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不是属于事后防卫?

从这两点来看,我认为,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合适的,也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

为什么呢?因为当电动车主夺刀在手的时候,并不等于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更不能得出宝马车主当时已经退让,已经放弃反抗这样的结论。事实上,视频表现出来的是,宝马车主的攻击意愿比较坚决。我们不能要求电动车主赤手空拳制止侵害;也不能要求他夺到刀之后,站在那里不动;更不能要求他冷静计算,自己已经砍了几刀,再砍几刀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他来说,面对的是生死搏斗,精神高度紧张,而且愤怒惊恐,所以,我们必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对一起侵害行为的认定,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支持正义反对不正义,一定要讲是非曲直。不能只根据后果分析问题,不能因为后果是造成了死亡,就认定死亡一方是受害人,另一方是加害人。

洪道德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能混为一谈”

昆山杀人案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点无需讨论了,从视频中已经看得很清楚。现在大家讨论的焦点就是,电动车主的行为是不是防卫过当?我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

电动车主之前亲眼看到,宝马车主从自己的车里拿出了刀,看到了对方有几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当电动车主抢先一步捡起刀的时候,他判断不出宝马车主之前进行的加害行为还会不会继续,判断不出自己的人身危险有没有解除。所以,当看到宝马车主再次跑向自己的车时,他反追、反砍,应该得到理解,没理由认为他追砍了,就是防卫过度,因为宝马车主跑回自己轿车的行为,不等于宝马车主认输了,叫停了,不打了。

也许,有人会说,电动车主夺过刀之后,看到宝马车主跑向自己的车的时候,他应该停止追砍,而是选择跑,往跟宝马车主相反的方向跑,这样就不会导致死亡事件发生,更不会引发这样的防卫过当的讨论。可是,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以跑还是没跑,作为条件吗?难道法律应该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该躲避,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我认为,不能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混为一谈。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当事人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制止侵害,不得不采取的行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则是,即使可以采取多个手段,当事人也可以首先选择反击,这就是正当防卫法条蕴含的法律精神,鼓励公民跟犯罪行为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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