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四审减轻平台责任被指立法倒退

时间:2018-08-30 10:2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电子商务法草案四读,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减弱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草案日前提交立法机关四审。根据“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建议,草案将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由“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是比补充责任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滴滴顺风车主强奸杀人案发酵之际,这一试图减轻电商平台责任的举动引发了徐显明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业界人士、律师担忧。

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称,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保障充分保障,为此,草案四审稿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28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表示“还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开倒车不好”。

徐显明认为,修改电商责任条款的理由不太充分。“这一修改是根据‘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意见,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他分析,修改后打破了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或者反过来说,即等于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法律上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很清楚,如果是承担连带责任,在需要动用司法保护的时候,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电商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经营者;把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以后,消费者只能起诉电商平台以外的那个平台内经营者。如果平台内经营者赔偿不了,消费者才可向电商平台提出诉求。

徐显明认为,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电商应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即等于说是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在这个法起草的时候,电商们处于强势地位,这个法我们今天回过头看,其最初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非常弱的,基本上按照电商经营者的意见起草的,经过反复修改以后,才达到了今天的基本上的平衡,现在这一改,又改回去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济学家蔡昉赞同徐显明的观点。“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应该说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从草案现在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是能够得到反映的,我们对此应该小心,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蔡昉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参与了电商法草案的前三次审议,他反对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王填向财新记者表示,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向财新记者表示,虽不能说电商平台应该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但也应当强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应有民事责任”。

刘春泉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有规定的、现有技术条件下可行的以及按照现有社会经验和管理水平能办到的,都是平台应该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平台未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不分先后,在一些特殊场景下,比如平台上的商家死亡或者失踪,如果是连带责任,那么电商平台就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一旦改为补充责任,由于没有主责任人,平台承担补充责任有可能也就无从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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