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拟扩大 不限于外逃贪官

时间:2018-08-28 15:0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外逃贪官缺席审判拟写入刑诉法,引发争议;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其也可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二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此前备受争议的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拟扩大适用范围。

8月27日下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这份草案于四个月前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新增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引发学界及舆论对人权保障的担忧。

此次二审稿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由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扩大到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概括性表述,在刑法中有相对应的具体罪名。

拟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用七个条文加以规定。草案一审稿明确:“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缺席审判如何操作?根据草案,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应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此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草案中不乏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如: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就草案二审稿说明时表示,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沈春耀表示,考虑到这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文书送达和审判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制度设计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各国普遍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018年4月25日草案初次提请审议时,沈春耀曾介绍,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法工委提出了相关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拟在刑事诉讼法,拟建立对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

4月底,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引来不小争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一方面符合当前反腐败和国际司法互助的需要,另一方面未来可以把缺席审判制度拓展到其他方面,建立类似德国的刑罚令制度,对于交通肇事等案件可以通过缺席审判、书面审理的方式来解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缺席审判制度更注重效率,有时会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发生冲突,在制度的具体设置上容易出现不能限制执法权力的情况。”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1996年、2012年经过两次大修,此次修改系根据近几年司法实践进行的局部修补。

除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外,草案一审稿还规定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内容,二审稿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如何与监察委办案衔接问题,明确规定检察院应当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还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作进一步规定,明确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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