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租暴涨,谁来保护承租人权益?(2)

时间:2018-08-17 09:1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比如,在纽约,受租金管制房屋的最高租金一般由政府根据建造与出租年代、房屋不动产税额、运营和管理费用、建筑结构与年限、建筑内出租房屋的数量等多项因素确定,每隔1-2年,出租人可申请提高其租金,同时,还规定

比如,在纽约,受租金管制房屋的最高租金一般由政府根据建造与出租年代、房屋不动产税额、运营和管理费用、建筑结构与年限、建筑内出租房屋的数量等多项因素确定,每隔1-2年,出租人可申请提高其租金,同时,还规定了一年内租金上涨幅度不得超过某一比例,等等。

许德峰的文章介绍,在德国,虽然不直接干涉租金的设定,但通过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施加限制来达到租赁控制的效果,比如,限制为租赁合同设置期限,如果欲签订定期的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必须在缔约时书面告知承租人限制租赁期限的理由,出租人也只能在有“正当利益”的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同时,限制租金上涨幅度,过高的租金将构成暴利而被认定为无效。另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还显示,若租金水平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50%,还可能构成暴利罪。

无论是美国的租金管制,还是德国的解约限制,其实质都是借助法律对出租人所有权与承租人居住权的利益调整。

当下的中国,一方面是住房所有权权属不明晰、不完整,时刻面临各种侵害与威胁,另一方面,住房所有权权属在市场上往往又过于绝对化,这是悖论,更是制度的扭曲。

当然,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能否达到效果,有赖具体机制的细化,但能否迈出第一步,考验决心和诚意,十分关键。

谁来作为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是近年来的一个新动向,但是,专项整治过多集中在规范中介行为、整治不公平合同等,没有真正为承租人建立起便捷的维权渠道,缺乏具体的机制建设,使得公众往往难以体会到真切效果。

可以说,现在的住房租赁市场发育还处于野蛮生长初期,而现有规范手段一不能为租赁市场建章立制,二不能合理引导租赁市场,甚至,如何规范租赁市场,思路都尚不明朗,依旧任重道远。

近年来,国家层面为了保障公众居住权,开始倡导大力发展租赁市场,培育住房租赁企业。这是应该值得鼓励的方向,也符合世界潮流,但是,趋势虽对,却应警惕走形。住有所居是目的也是出发点,而不能仅仅成为幌子,实则一味做大产业,追逐垄断暴利,围绕居住权,开启另一场资本盛宴。

住房租赁乱象其实正是当前中国房地产的一个缩影。自房地产成为经济支柱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围绕房地产将形成巨大的利益,各方自然会从中寻求所需。一个承载了过多利益的行业,要规范,要满足住有所居,无疑会面临更大难度。

更何况是在超大型城市,城市治理的每一项举措,背后往往都包含了各种群体的利益取舍。以保障性住房为例,虽然轰轰烈烈喊了多年,实效却不尽如人意。住房租赁与房地产调控,实则一体两面。

在房价高企,逐渐泡沫化的背景下,如果连租房权益也无法保障,住有所居很容易沦为一句空话,更可怕的是,会不会从“房住不炒”沦落为“房租也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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