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卖淫有利减少强奸 检察院罕见质问(2)

时间:2018-08-13 20:3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开完庭以后,刘某某口头向律所领导进行了汇报,律所领导认为该言论并没有违法。 刘某某认为,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立的两个立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一定正确。其所说的卖淫嫖娼降低了强奸暴力犯罪,有利于社会稳

开完庭以后,刘某某口头向律所领导进行了汇报,律所领导认为该言论并没有违法。

刘某某认为,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立的两个立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一定正确。其所说的“卖淫嫖娼降低了强奸暴力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其本人的一种主观认知,“就算我的观点不正确,难道法庭就不允许辩护人的观点错误了吗?”且《律师法》授予了律师法庭言论的豁免权——《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因此,刘律师认为自己的言论并不违法,雨花区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函要求对其处罚,没有任何依据,是明显的职业报复。

律师圈子观点:发函滥用公权力是变相报复

“长沙市司法局怎么可能会处罚律师?”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阳曙文律师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有免责规定,反倒是那位公诉的检察官发公函的行为才是闹笑话。

公益律师张新年的观点更犀利,“雨花区检察院应当就其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章盖得丢死人了!”张新年表示,退一步讲,即便律师法庭上的言论有问题,也属于法院审查范畴,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轮不上在法庭上作为相对方的检察院来这样干!

多位律师从业者认为检察院此风不可涨。检察院此举已经涉嫌违法滥用职权,律师协会应当坚决回应,甚至要求监察委进行调查。律师当庭发表这样的言论,确有不妥。但是,律师的当庭发言不受追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以外。检察院对自己公诉失败的案件,意气用事发函,是变相对辩护人进行报复的行为,是不能够允许的。检察员利用检察机关公权,可以发函要求“处分”律师,那么律师能不能发函要求处分检察官?这种利用公权力的单向行为,是一种公权蛮横。

“检察院发函质问律师是越位行为”

那么,检察院是否可以针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不当辩护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

昨日,多位法律工作者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检察院发公函质问律师属于越位行为。

首先,当事律师以“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这个观点为被告人辩护的确不妥当,从事实的角度看没有说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辩护策略的角度看,这样的辩护意见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雨花区检察院的发函行为越位。检察院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实际上是要求司法局对刘律师进行处理,并“函复”处理结果。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理,实际上是越位成了律师的管理者,这可能会伤及控辩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格局。虽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仅以公序良俗为由限制律师的辩护言论,这样的监督权还是应克制,不如转换为抗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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