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21家银行10天内须上线网络冻结功能

时间:2018-03-22 09:1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对各家银行明确上线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对各家银行明确上线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的截止日期。

据21财经搜索报道,新规是在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阅、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的基础上的加强版。与《规定》相比,64号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强制要求所有银行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2、除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和扣划功能外,也要求所有银行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和冻结功能。
3、分类要求银行限期上线上述功能,根据银行类型的不同、网络查询和冻结的金融产品种类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上线截止期限。

《通知》要求,21家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必须完成银行存款冻结够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的上线,以方便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银行存款的冻结或扣划。

对于除上述21家银行之外的地方性银行,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扣划功能的截止日期则多延长了一个月,至2018年4月30日。

除了存款外,银行理财此次也被纳入法院有权要求银行配合案件执行查询和冻结的范围,但目前对该类金融产品仅限于查询和冻结,并没有如存款的扣划功能。


中国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享受“国民待遇”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21日)发文,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享受“国民待遇”,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

据中新社报道,2013年至2017年,中国的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3.75万亿新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越来越多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

根据新规,境外机构拟为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应具备的条件则主要包括商业存在、付业务设施,以及信息存储要求。

商业存在方面,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支付业务设施方面,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信息存储要求方面,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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