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22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称要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既要让陪审制度在国家治理和司法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又要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
据中新网的消息,草案共30条,涉及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参审范围、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等相关问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当日说明中称,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核心,包括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当日草案从不同角度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事务的管理给予充分保障。草案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草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和“三个随机”(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部分地方选任上的实际困难,仍然部分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方式。
草案以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为导向,界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要求。草案第十四条为一般规定,即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可以适用陪审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除外。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并作了类型化处理。
草案并明确,其中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三类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除了上述规定,草案明确参审范围还包括当事人申请适用的案件。草案要求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同时加大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力度,强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的保障义务,但不得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
草案对人民陪审员任期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称,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此外,草案还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和参审上限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