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放日报)
人们需要警惕的是,部分官员的“退赃”也可能是逢场作戏。迫于某种压力,他们“退”得心不甘情不愿;而一旦风头一过,他们不仅会要回“自认为属于自己的好处”,甚至还将变本加厉,继续攫取更多的好处。
一桩半年前的“旧案”,近日被媒体重新翻出
今年6月,河北省承德市政协原副主席周义强因受贿16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根据后来的裁定书显示,由于曾被纪委调查过,心虚的周义强于2014年下半年先后多次把共计220万元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他还在“还钱”时对行贿人表示:“现在形势挺紧,就当咱们之间送钱的事儿没有发生过,你把这钱拿回去。”而至于为何要多退60万赃款?在周义强看来,“拿这些不该拿的钱很后悔……不想沾人家的光,只能多退不能少退,想和人家两清”。
但其实,周义强如此“慷慨”,还是为了堵住行贿人以及已经落马的“同绳蚂蚱”的嘴。据其本人后来坦诚,自己受到“多退些息事宁人”心理的影响,向行贿人之一蒋某的家属多退了一倍的赃款——那之前,已被纪委立案调查的蒋某曾放话,“我现在被判刑了,家里不好过,我不好过就都别好过。”
当然,受贿的犯罪事实,是永远都“抹平”不了的。从周义强的动机来看,其退赃甚至“不惜成本”多退并不是出于心甘情愿,而是在纪委介入调查之后,面对巨大压力的心虚之举。通过退赃,周义强与行贿人之间似乎实现了“两清”,但作为公职人员的受贿事实是无法抹去的,他与人民和法律之间,也就没有那么容易“两清”。
官员“退赃”的新闻,近年变得多见起来。这其中显然有“两清”的考虑,也可能有悔过的因素。但人们需要警惕的是,部分官员的“退赃”也可能是逢场作戏。迫于某种压力,他们“退”得心不甘情不愿;而一旦风头一过,他们不仅会要回“自认为属于自己的好处”,甚至还将变本加厉,继续攫取更多的好处。
海南省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就是一个典型。那年,也是听到“风吹草动”后,李杰立即退回了所收受的好处费——两个月时间内,他把200万元退还给了行贿人,同时还“关照”对方:“如果有关部门找你了解情况,不可说送过我钱。我要真出了事,你也跑不了。”过了一段时间,看上去“风平浪静”了,李杰竟又迫不及待地打电话给行贿人,问对方“讨回”了这200万元。当然,没有同行贿人“两清”的李杰也逃不过法律制裁——总共受贿900万元的他,被判了11年。
在不少受贿案的司法判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关于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或者“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的论述。这些一般会被法院认为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那么,“案发前”的退赃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脱罪的理由?从法理上讲,“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就是说,“积极退赃”是一回事,“违法事实”是另一回事。即便在案发前“退赃”,法律也绝非拿他们没办法。
而无论周义强还是李杰,案发前的“退赃”行为,本质上也不是真心悔过,而是某种看风向、避风头,企图逃脱惩处的“障眼法”和“小伎俩”。他们终究还是付出了代价,这对所有手握权力、身居要职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提醒:有些事,一旦做了就再不可能回头、再没有后悔药吃。与其指望事后“两清”“自保”,还不如从一开始就管住自己的手,保持“真清”,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