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用留置取代“两规”
央视网消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格外引人关注,其中明确提出的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更是吸引眼球。那么到底什么是留置?记者日前对北京市监察委成立后第一个采取留置措施办理的案件进行了采访。
画面中的人叫李华,原是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的一名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2017年4月,李华被通州区监察委立案调查,被带至办案地点后,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向李华宣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他也成为北京监察体制改革后首位被留置的案件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钊:被调查人李华,因涉嫌挪用公款,本委决定对其留置。听清楚了吧?
李华:听清楚了。
李华:在留置期间,监察委的领导找我来进行谈话,首先是把案情了解了,然后帮我分析我这个事,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最后违法犯罪的情况。
2017年初,北京、山西、浙江作为试点率先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省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而留置,是三个试点地区监察委被授权运用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在调查贪污贿赂类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部分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案情又重大、复杂,而且这个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毁灭证据、隐匿证据,或者逃跑,有这种倾向,在这个时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以后,就采取留置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钊:李华的案件因为第一个属于案情比较重大,主要是金额761万,第二个他因为年龄比较年轻,思想负担比较重,我们担心李华在我们调查期间可能出现一些逃跑、自伤、自残等等这种情况,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这个案件进一步深入调查,同时保证保障李华在调查中不出现其他的问题。
而作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留置的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
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钊:目前来看,留置这个手段的本身,还是需要上一级监委会的批准。只有等到检察机关对他的案件事实给予了认定,认为他涉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然后我们再根据相关的要求,对其解除留置措施,这样保证两个机关有效的衔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