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对五类责任主体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过程中的职责进行细化,今后拟提拔人选需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一旦发生“带病提拔”,要倒查选拔任用过程各个环节,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晚报报道,《实施办法》强调压实工作责任,着重落实落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为突出抓好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审核把关,要求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意见上双签字。
《实施办法》还严格落实中央《意见》关于“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的要求,结合选人用人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易发多发问题,对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对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实施办法》还对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带病提拔”倒查制度。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