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香港不能做巨婴

时间:2022-12-27 09:1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香港01

“香港01”社论

香港特首李家超上任后首赴北京述职,国家主席习近平称许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大力恢复经济活力,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对示“充份肯定”李家超和特区政府的工作。闭门谈了什么,外界当然不得而知,但若说没有谈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那就不大可能。在不到一个月之前,中央政府才致函李家超,要求他汇报《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情况,并且有指明事项的附件。

特首作为香港特区以及特区政府的双重首长,对香港特区以及中央政府双重负责,这两个“双重”构成了特首向国家主席以及国务院总理述职的基础。而在《国安法》生效以后,特首再多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职份。李家超收到中央政府公函后所发表的声明,便是以特首以及国安委主席的身分而作出。《国安法》第11条也列明,特首应就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政府负责。特首每一个职份显然伴随着一份问责,中央与特区、国家领导人与特首的从属关系井然有序。

身兼国安委主席 特首责无旁贷

事实上,按着香港特区的宪政秩序来说,国安委主席别无他选,不可能不是特首。特首作为特区首长,本已肩负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而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他也拥有莫大权力,正如终审法院在紧急法司法复核中确认特首具备宽广且具弹性的立法权力,以迅速和充分应对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以往特首欠缺一个专责维护国家安全的办事单位,但《国安法》不只设立了国安委,由特首统领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入境处处长等主要官员维护国安,甚至容许国安委作出的决定免受司法复核的挑战。特首既有责任,又有权力,就得做出表现。

然而,中央政府这次要致函要求特首汇报国安事务,而且是在终审法院宣布是否受理律政司就黎智英外聘律师的上诉申请前夕,似乎反映了特首的表现未能令人安心。若然在涉及《国安法》的案件中聘用海外律师,或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为什么律政司在高等法院却一直认同原有的审批准则,只是反对原审法官如何行使酌情权?至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时,律政司虽然指出原有准则不应适用于涉及《国安法》案件,却又正如判词所指,既没有实质支持,也没有把新准则具体阐明。特首不但在政府架构中是律政司司长的上级领导,也在国安委中与司长有着主席与成员的关系,实在责无旁贷。

把责任归咎于特区法院,是不公道的。梁爱诗、陈弘毅、烈显伦说了什么,在此不赘。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判词更是表明清楚,“当关乎国家安全的考虑在专案认许申请中按常规途径被提出时,那当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可以预期,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作出释法,往后国安案件若要申聘海外律师,法院也必定会从严审批,首要考虑国家安全。现在黎智英的申请木已成舟,最好当然是尊重司法程序的结果,但即使特首认为万不得已,他也可以从入境管制方面着手,考虑撤销指定人士的签证。不但入境处处长是国委安成员,《入境条例》也赋予了特首驱逐“不受欢迎入境者”出境的权力,更何况国安委所作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万大事有中央”也要用好手上工具

还记得特首早前接受《香港01》专访时,提到他应对土地问题的工具箱有很多工具。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他的工具箱不也是有很多工具吗?不能否定,建议中央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是一个工具,但这不是唯一工具,甚至可以说是借用别人的工具,这是不是负责任的表现,相信不言而喻。举个例子说,2月香港第五波疫情爆发,习近平下达“三个一切、两个确保”的指示后,中央援港抗疫的人力、物力陆续来港。这是同舟共济,是雪中送炭。但如果我们能做好防疫工作,用好公私营医疗体系,从一开始便避免疫情失控如斯,大陆就不用援港抗疫。3月,中联办甚至派出两支抗疫小分队,“直插一线,了解实情”,不也是侧面反映了特区政府未充分履行抗疫的主体责任吗?

建制派经常以“总兜底人”来形容中央。这不是错,但动辄依赖别人“兜底”,绝不是负责任的表现,也不是“一国两制”的意思。恰恰相反,这是跟过往“河水不犯井水”、陆港区隔的心态一样,是消极“一国两制”。它的消极之处在于抱着“万大事有中央”的心态,没有积极做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为人父母的最明白,自己虽然是子女的最大支持、最强后盾,但同时绝不希望子女过度依赖,成为扶不起的阿斗。用今天流行的话说,就是出了个“巨婴”,或者是“妈宝”。

由白皮书到四中决定 中央为何用权?

上个月前国家主席江泽民逝世,一些人怀念他对香港相对放任的态度。其实那不是放任,而是信任,是董建华相对积极有为的施政方针,令中央感到放心。用同一角度看,中央在2014年要颁布《“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特首“是香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支持特首“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反映的便是中央对于特首日渐不放心,对于香港政府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成绩未算满意。

到了2019年, 大陆政府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表示要完善中央“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而引起社会一些人的忧虑。回归25年来,由“一国两制”白皮书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建制派和民主派都把焦点放在中央对港行使多大权力的问题上,犯了相同的错误。不论是高举“中央有权”论,或者视中央为“一国两制”破坏者,都忽视了中央参与香港事务的背景。谁可以行使权力是西方政治学的问题意识,为何需要行使权力才是中国治理的关切所在。不看后者,只问前者,任何人也无法理解中央治港的思维。

以《香港国安法》来说,第7条订明香港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便是把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原因说明了出来。《国安法》不但不是中央要搞砸“一国两制”,甚至严格来说,也不只是因为2019年的所谓“黑暴”,而是特区政府尚未履行国安立法的责任。若然香港早已制定健全的国安法律,纵然社会出现大规模骚乱,港府自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又何须中央操心操劳?

中央有权为香港制定《国安法》,但这本来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香港国安法》设立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但香港国安委才是“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由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虽然在香港派驻联络办公室,可以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各样事项,中联办主任也是国安委顾问,但联络始终是联络,顾问始终是顾问,而不是管治香港的责任人。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不从属于任何其他单位或机构;香港特区以行政长官为首长,高度自治以及维护国安的事务,都是由特首来向中央负责,向领导人述职、报告。

定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邓小平,曾言“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展现出“爱国者治港”新气象的李家超,在新时代、新征程大有可为的香港特区,不应该令邓小平当年的信任落空,也不应该辜负中央以及香港人眼下的期望。

赞一下
(0)
0%
赞一下
(0)
0%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