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明报
明报社评
香港政府提出修订职业安全健康法例,罔顾后果并导致工人死亡或重伤的雇主,最高可被罚款1000万元。港式资本主义社会,劳工权益多方面皆缺乏合理保障。工业意外致死事故,平均每月至少1宗,《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罚则20多年未曾调整,纵有证据显示夺命意外涉及雇主违例,通常只是罚款数万元了事,人命何价,叫人慨叹。现行职安法例罚则太轻,缺乏阻吓力,部分雇主一再违规,官方现在才提高罚则,已是姗姗来迟,只要业界平日做好职安本分,根本不用担心触犯法例。加强职安保障,提高罚款是第一步,政府必须加强执法检控,才能真正收到阻吓作用。
最高罚款额20年未改
人命代价岂止数万元
过去20年,政府和劳工界在职安宣传教育方面,下了不少工夫。随着工人职安意识普遍提高,整体工业意外率显著下降,每千名工人的工业意外率,由2000年的51.7下降至2020年的12.4,惟夺命个案近10年一直维持在每年约20宗的水平,未见下跌趋势,劳工界认为,这与现行职安健法例对违规雇主罚则太轻不无关系。政府数据显示, 2019年有近千被告因违反职安健条例遭定罪,当中屡犯者占三分之一,足证罚则阻吓力不足,部分雇主根本不当一回事。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与《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是保障本港工人安全的重要条例,惟两例罚则20多年从未调整,单论通胀因素,罚则根本就是“愈变愈轻”,与时代严重脱节,就连劳福局长罗致光亦承认,近年一些严重违规导致死亡的个案,罚款明显过轻,现在“还不作调整,实在说不过去”。政府今天在立法会首读职安法例修订草案,旨在提高罚则阻吓力。现在违反职安条例的雇主,最高可罚款50万。修例草案建议,以简易程序提出检控的“雇主一般责任条文”,最高罚款增至300万元,另外容许劳工处以“可公诉罪行”形式,就严重个案提出检控,最高罚款额1000万元。草案还提出,若企业雇主经可公诉程序定罪,法庭量刑须参考案发时公司的财政年度营业额,从而釐定具阻吓力的罚款金额。
虽然政府修例前已作咨询,不过劳资双方对新罚则看法有分歧,亦是意料之内。建造业界认为罚则“不公”,理据不外有二,一是做好职安属共同责任,不应只针对雇主及管理者检控,二是万一发生严重工业意外,建筑商不仅面临停工及潜在工程延误赔偿,还可能遭禁止投标政府工程。然而深入推敲分析,这些理据其实甚为薄弱。
职业安全劳资皆有责,此话当然不假,可是职安法例本身已清楚反映,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这是基本法律要求,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普遍原则,资方责无旁贷,违法者须面对司法追究,岂能跟禁止投标等处理相提并论。倘若不幸发生严重职安事故,需由司法机构处理,法庭自然会视乎案情,判定罪名成立与否,并按雇主在事件中的角色与责任,釐定具体罚款金额,看不到有何不公平或双重标准之处。
美国有所谓“惩罚式损害赔偿”,向无视法规蓄意损害受害方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以儆效尤,涉事公司不能靠申请破产逃避法律责任,相比之下,香港并无相关法律制度。根据政府文件,2019年建造业致命工业意外中,每张传票平均罚款仅为2万元左右;同年审结的23宗致命个案中,每名被告平均亦仅罚款约6万元,多年来从没有被告因为违反职安要求判囚。一条人命,数万元罚款就可了事,正正反映了港式资本主义的荒谬。本港建筑业不乏中小企,营业额一年不足500万元,修例草案建议量刑罚款以营业额作考虑,用意是让法庭按定罪雇主的负担能力,决定罚款金额,此举其实已非常“体恤”业界。企业财力愈强,能力愈大,责任自然愈大,基本职安责任未尽,反过来怪责政府修例加重罚则,增加经营压力,云云,说法令人侧目。
放眼资本主义发达世界,不同社会模式形态千差万别,论基本劳工权利保障,鲜有地方像港式资本主义般匮乏,强积金制度竟然容许雇主提取供款对冲遣散费,违反职安搞出人命仅需罚款数万元,相信很多发达地区民众听到,都会觉得匪夷所思。这不是说香港必须向一些欧洲国家看齐,走上福利主义之路,但港式资本主义一些离谱剥削,确有修正必要。
为收阻吓作用
必须从严执法
这几年,政府在改善劳工权益方面,确比之前努力,由增加侍产假、法定假期与公众假期逐步看齐,到力争下月通过的取消强积金对冲及修订职安罚则,都是一些改进,只是仍嫌步伐细、落实慢。现在政府所作的职安罚则修订,其实已是一再妥协的产物,可公诉罪行最高罚款额,由5000万元下调至在1000万元,已是向资方显著退让,对一些承办大型工程的建筑商,这个罚款额相对仍是小数目,政府不能再退让,倘若日后发现雇主屡犯情况无改善,更应考虑再度调高罚款额,没理由自我设限,将1000万元定为不可逾越的罚款界线。法例纵然存在,若不从严执法,依然不会有阻吓作用,倘若“可公诉罪行”提控“十年不逢一闰”,只会被视作无牙老虎。职安罚则提高后,政府应加强执法调查,视乎案情从严检控违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