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英杰:“全球税收协议”的ABC

时间:2021-12-10 07:1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财经透视

鉴于近来媒体都在以显著的篇幅,大事报道有关公司税的课题,人们可能很容易认为,在世界领导人同时应对冠病疫情、气候变化和贸易战等其他难题的多事之秋时,税制改革是难得的亮点。

事实上,自“七国集团税收协议”于6月初宣布以来,公众就不时收到有关协议的最新进展:英国《金融时报》在2021年10月8日的头条标题是:“136个国家达成一个世纪以来最大的公司税协议”;仅仅三周后,路透社在采访20国集团罗马峰会时,发表了一篇题为《20国集团领导人批准2023年启动的全球最低公司税协议》的报道。

2014年,我在《商业时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在谈论的BEPS是什么?》(What the BEPS are we talking about)。当时,这篇文章采用英文字母“A到Z”顺序的形式来逐点解释,目的更多是为了教育读者,因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在当时还是一个新课题。

我就以同一形式介绍通常也被称为“BEPS 2.0”的“全球税收协议”;然而,基于上文所提到的媒体广泛报道(有时过度夸大地使用“税收协议”),这次我的目的还在于对一些术语、观点和所涉及的问题,提出更为谨慎的看法。

A——公平交易原则/金额A

当提到一个世纪以来最大的变化时,这可能是指长期存在的“公平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简称ALP)的弱化。ALP要求与关联方的交易,必须在与独立方的交易相类似的条件和环境下进行。尽管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仍将其作为指导转移定价的黄金标准,但这种情况可能不会持续太久。

近年来,有人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ALP没有意见”。这与BEPS 2.0倡议提出的“金额A(Amount A)”一致,它根据一个公式来分配利润,而这可能与按公平交易原则分配利润的方式不同。

实施金额A规则的广泛概念,是根据多边协商一致的固定公式,分配最大和最赚钱的公司(目前初步估计为100家公司)的额外利润;一旦实施,金额A规则预计将把许多科技巨头的部分额外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家”征税。

从本质上讲,使用ALP的利润分配可能更加主观,而通过采用特定公式的金额A的方法,可能会产生更客观且不那么容易被操纵的结果。然而,从更全面的角度来看,金额A和ALP可以而且必须共存,而无须对传统的转移定价规则进行彻底改革;当在数码经济中实施时,金额A可以是对ALP现有不足的有力补充。

B——拜登政府/金额B

美国总统换届经常被视为全球税收协议快速进展的加速力量,外行人可能很容易忽视一些专家所指出的,建立全球最低税收制度的呼吁,是受到特朗普政府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Tax Income)制度的启发。

撇开引人注目的标题不谈,经合组织在今年10月发布的声明明确指出,要落实计划,未来几年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例如,关于侧重于将公平交易原则,应用于国内基线营销和分销活动的“金额B”(Amount B),声明提到将进行简化和精简讨论,特别关注低能力国家的需要,并承诺在2022年底之前完成这一工作流程。这再次体现了ALP与新兴的BEPS 2.0概念(包括金额B)共存的必要性。

C——“共同做法”及其意义

与全球最低15%公司税率相关的关键规则,将具有“共同做法”(common approach)的地位。

这种“共同做法”(OECD术语)地位并没有明确要求加入“全球税收协议”的国家,提高其公司税率(如果这些税率还没有达到至少15%),但实际上意味着某些规则根本不是强制性的。在最近的一份香港出版物中,作者巧妙地指出:“……刚刚描述的‘全球最低税’是非强制性的。香港只须同意,如果其他国家采纳它,香港不会反对……如果总部设在其他地方的大型跨国企业,因为在香港赚取的收入被征收低于15%的税率,而在各自国家被征收额外的税,香港承诺不会抱怨。”

以上只是“BEPS 2.0”众多概念中的一部分,但也许已经很明显,其中有许多错综复杂的细节问题。事实上,如果连经合组织博学多才的专家,也无法对“金额A”和“金额B”这两个术语提供更直观的描述,且在2019年首次提出这些有些别扭的术语的两年多后,仍然不得不使用它们,那么实现“全球税收协议”的道路可能仍很漫长。

作者是Baker Tilly Singapore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主管合伙人

黄金顺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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