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会上星期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金门县长陈福海过去曾在议长选举中收贿被判刑,除非释宪翻盘,否则将无法寻求连任。
据台湾《联合报》星期一(5月29日)报道,去年当选金门县长的陈福海因过去担任议员时曾在议长选举中收贿被判刑10个月,触犯三读条文规范的不得参选条款,除非释宪翻盘,否则将无法竞选连任金门县长。
针对上述情况,陈福海星期天(28日)晚间受访时说,“我没有看法,本来就没想那么远,把当下的事情做好就好。”陈福海说,他本来就只想做一届;如今法律通过,反而促成他只做一届的念头。
台湾立法院最新修正通过的公职人员选罢法第26条第三项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新增直辖市、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原住民区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之有投票权人犯刑法第143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刑法第143条为投票受贿罪,根据陈福海当年收贿判决书指出,他在1994年当选议员时,在议长选举中卖票收受贿款,陈福海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第三次发回更审判决有投票权之人陈福海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10个月、褫夺公权一年。陈福海触犯刑法第143条、刑法第144条、公职人员选罢法第98条第三项。
陈福海去年曾以国民党“同舟计划”恢复党籍,但国民党最后提名杨镇浯竞选连任金门县长,引发陈福海不满,决定在同年6月加入民众党,但以无党籍身份参选金门县长。
陈福海幕僚转述,这两天陈福海看起来心情平静,行程照走。不过,上星期六(27日)晚消息传出后,陈福海维持低调,不接受媒体的相关采访,显示心情未必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