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院专案小组:同性婚姻若出轨可诉诸离婚

时间:2017-06-22 00:2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台海局势
(联合早报网讯)台湾行政院积极盘点同性婚姻法制化,政院秘书长陈美伶今天(21日)召开同性婚姻法制研议专案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同性婚姻配偶互负同居的义务,当然也包括互负贞操的义务,但

(联合早报网讯)台湾行政院积极盘点同性婚姻法制化,政院秘书长陈美伶今天(21日)召开同性婚姻法制研议专案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同性婚姻配偶互负同居的义务,当然也包括互负贞操的义务,但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若有违反情事,例如另一方同志出轨,则可诉请离婚或请求损害赔偿。

自由时报报道,陈美伶今天下午出面说明上午跨部会专案小组的结论。至于同性婚姻配偶的姓氏规定,会中决定,同性婚姻配偶各保有其本姓,但得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冠姓之一方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陈美伶表示,依据现行民法,夫妻结婚可保有本姓,例外可冠姓,过去是女性冠夫姓的比例较多,其中又以50、60岁以上的女性冠夫姓的比例比较多,现在年轻人大多不会冠姓。

有关同性婚姻配偶互负同居义务,被询及若同志结婚后若发现有出轨行为,可以如何处理?陈美伶说,同性婚姻若有出轨行为,可诉诸离婚,或请求向当事人或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会中也决定同性婚姻双方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如一方滥用该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有关家庭生活费用分担方式,会中决定同性婚姻的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因费用所生的债务,由配偶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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