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将他人存单内的巨额存款据为己有,通过事先查询、准备假身份证创造条件,并着手实施密码挂失等操作,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盗窃未遂。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周某查询账户、准备假身份证的行为系为犯罪作准备,属犯罪预备,但其从系统内对账户进行密码挂失等操作就是已着手实施犯罪。
故辩护人称该案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周某在进行了密码挂失后未及时进行密码重置,系因在当时条件下进行该操作有一定的难度,并非其主动停止犯罪,在其行为被发现后其谎称系他人指使并烧毁假身份证等行为更印证了其没有主动中止犯罪的意图,故辩护人称被告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周某的盗窃目的就是针对存单里的存款额,故应以该存款额确定犯罪数额,但因该案系未遂,量刑时应以此数额为参考。周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属未遂,未给客户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最终,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外,作案工具白色直板手机予以没收。
虞海燕于去年1月被查,今年7月其受贿案一审宣判。
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法院认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对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政事儿撰稿/何强 校对/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