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盗走落马省委常委账户500万的银行员

时间:2018-10-06 17:5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社会新闻
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虞海燕在落马一年多后,一名银行员工因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虞海燕的账户存款而获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一

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虞海燕在落马一年多后,一名银行员工因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虞海燕的账户存款而获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一消息。

判决书显示,周某出生于1992年10月31日,甘肃省永靖县人,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某银行员工,无前科。今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临夏县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逮捕。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周某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今年年初,周某查询到虞海燕的账户号定活两便存单内有资金500多万元,便通过微信办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证。

今年3月12日,周某骗得同事梁某的授权,对虞海燕的存单进行密码挂失,后又骗得会计主管张某的授权,对该存单进行了密码挂失操作。梁某看到张某又为周某授权时,心生疑虑,汇报给相关人员。次日,银行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上,公诉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请依法判处。

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很清楚,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罪是否成立值得商榷。其辩护人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挂失密码的操作只是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秘密窃取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阶段,最严重也只是犯罪中止,且情节轻微;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与事实相悖,被告人的意图根本未实现,用存折内的存款额认定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二、被告人周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也应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9月10日,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周某原系甘肃银行临夏县支行员工。2017年12月份,周某曾利用职务之便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甘肃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

2018年初,周某查询到虞海燕在甘肃银行的账户号定活两便存单,发现账户内有资金491.8698、利息20.1592万元,周某心生贪念欲将该笔钱据为己有,便从银行系统网上查到虞海燕的身份证号和照片,通过微信办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证。

今年3月12日,周某用办的假身份证对虞海燕的存单进行密码挂失,以业务上的授权为由,骗得同事梁某的授权,后又骗得会计主管张某的授权,对该存单进行了密码挂失操作。

梁某看到张某又为周某授权时,心生疑虑,将自己给周某授权的情况汇报给张某,张某核实后将此情况汇报给银行领导。次日,甘肃银行副行长潘某向临夏县公安局报案。

顶一下
(6)
75%
踩一下
(2)
25%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