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检察院调解未成年强奸案引质疑(2)

时间:2018-09-22 08:1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社会新闻
资深刑事律师:强奸不能和解 检察院程序违规 不论这篇文章的前因后果如何,网友们对案情本身的质疑已经发展成了不少法律专家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这一做法的质疑。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明确表示,

资深刑事律师:强奸不能“和解” 检察院程序违规
 
不论这篇文章的前因后果如何,网友们对案情本身的质疑已经发展成了不少法律专家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这一做法的质疑。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刘昌松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这些情况叫民间纠纷。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第二类可以和解的,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刘昌松同时指出,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个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检察院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流程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里面直接扮演一个主持者、担任一个和解协议的制作者这样一个角色,而不是说把它交给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么一个调解机构,由他们去做。检察官最后要审查双方当事人,他们是不是真诚的和解,是不是有一方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对方。把调解委员会请进来了,检察官在旁边成为看客了,那就不对了。”
 
针对公众对这个案例恶劣社会示范效应的担忧,刘昌松律师认为,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这一信息可能也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结案方式了,这起强奸案就这样结束了。虽然目前没有获得检察院方面的解释,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并不是这样。
 
刘昌松介绍,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确实是最终解决。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的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这样一种和解协议,拿到案卷里来,作为一个比较大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的辅助。他注意到,这个案子检察院做了这么多工作以后,最后是把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既然还有强制措施,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所以并不是说赔偿以后这个案子就彻底了解了。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
 
刘昌松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当然,这只是法律界人士按照法律常识做出的推断,由于截至发稿前,从河南省到平顶山市再到鲁山县的各级检察机关都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回应,我们暂时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和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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