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变银行经理违规办卡被开除喊冤(3)

时间:2018-03-26 17:5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社会新闻
2017年2月23日,长安银行渭南分行下发《关于给予分行员工孙军忠开除处分的决定》,开除的依据是按照《长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决定》第287条规定来的。该条规定为: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

2017年2月23日,长安银行渭南分行下发《关于给予分行员工孙军忠开除处分的决定》,开除的依据是按照《长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决定》第287条规定来的。该条规定为:“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长安银行渭南分行认为,孙军忠未尽职调查,且涉嫌单位公章虚假、业务资料不实、违规私自收取客户资金,给银行声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形成较大的资产风险隐患。

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经党委研究决定,并提交分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对孙军忠给予开除。长安银行渭南分行同时还认为,长安银行渭南分行个金部公务卡审核员刘某对于孙军忠提交的公务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未进行核实,给予刘某警告处分。长安银行渭南分行金桥支行行长魏某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管理中严重失误,最后给予魏某诫勉谈话、全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给予长安银行渭南分行个金部负责人陈某诫勉谈话、全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

长安银行渭南分行也发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比如各受理行未执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定期回访机制;条线部门初审人员未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核实,部门未建立公务卡申请资料明细台账、逾期催收无记录。

客户经理被开除不服 起诉到法院

2017年3月6日,孙军忠向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纪检委提起申诉,纪检部门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规章、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故驳回孙军忠的复核申请。在一份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纪检部门的谈话笔录中显示,纪检部门曾警告孙军忠“前期检察机关拟对你采取相关措施过程中,分行本着人本主义对你采取了行政处理而不是司法解决,对此你要有清醒的认识”。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纪检委书记朱某曾警告孙军忠,“如果你还要做出有损我行的行为和言论,我行将按规定将此事移送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2017年9月,孙军忠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长安银行渭南分行对他开除处分的决定。孙军忠认为,自己在主观上并无违规的恶意、其目的仅在于按照要求的业绩办卡,出现的问题属于工作中的疏忽;而疏忽的原因是银行在开展业务前没有给他进行培训;孙军忠还认为,银行都能发现其他责任人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为何忽视他的这种亡羊补牢的行为呢?孙军忠认为对于他的处理和其他人比较起来明显过重。

2018年1月26日,临渭区法院驳回孙军忠的诉讼请求。随后,孙军忠向渭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华商报记者曾经通过长安银行渭南分行办公室采访到该行个金部负责人,后来向该行办公室联系,请求采访其他部门和领导,办公室同志让记者留下电话等待通知,在一个多月的等待中,没有接到该行愿意继续接受采访的电话。

澄城县检察院初查一案件 欲追究银行3人刑责

无独有偶。澄城县检察机关近期也办理了一起涉及公务卡的案件。

华商报记者从渭南市有关部门得到了一份案件侦查报告,从2012年8月建行澄城支行开始为全县70余家财政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澄城县检察机关初步查明,澄合矿务局高级中学、韦庄财政所等12家单位办卡的资料不真实,在办理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过程中,建行澄城支行行长惠某作为发卡行的法人代表,行使代表建行和办卡的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的职责,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是开办公务卡的首要条件,承担着确保公务卡办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初查认为,惠某本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与预算单位负责人亲自见面协商会签,但惠某却严重不负责任,不仅未面见预算单位负责人,甚至连电话联络都不做,就在客户经理张某拿来的“预算单位”已经签字盖章的协议上签字。检察机关事后查明,上述12家单位公章和签字都是虚假伪造,单位根本没有准备办理公务卡。致使诈骗犯罪嫌疑人张海荣(澄城县财政局职工)得以顺利办理虚假公务卡并恶意透支,造成损失达142万元。

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建行澄城支行客户经理张某经过张海荣介绍,给一些单位办理公务卡,而对于张海荣提供的资料没有审核。同样,客户经理张某将这些资料上报银行工作人员魏某某审核,魏某某同样没有认真审核。案发后,除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海荣进行网上追逃外,上述人员及时用自己的钱垫付了给国家带来的142万元的损失。

但是,澄城县检察院初查还是认为,惠某、张某、魏某某3人属于涉嫌玩忽职守罪,而非工作失误,应当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公务卡管理之乱检察机关初查要追究银行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在全国尚属首例。最高检察院获悉此案后,非常关注,打来电话询问案情。

华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找到因公务卡管理不力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案例,网络上也没有。

渭南市检察机关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说,国家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才推出公务卡。公务卡是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这位检察官说,纵观上述两起案例,建行澄城支行在工作人员已经用自己的钱弥补国家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认为他们有渎职的行为,况且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给国家造成了100万元以上的损失没有追回呢?严格来讲更是一种渎职犯罪行为。

检察官说,在这两起事件中,因为办卡行的行长要亲自和办卡的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的职责,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是开办公务卡的首要条件,所以说,两起事件中首要责任就是银行的行长,当然,从追责来说,行长的责任也是排在第一位的。不管是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应该追究银行一些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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