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
就当前情况而言,中国经济形势严峻性主要来自三重压力,即需求紧缩、供给冲击及预期转弱,这种形势大概率还要较长时间才能缓解。因为,三重压力主要来自冠病疫情的冲击及影响,来自房地产需求快速紧缩及平台经济在“强监管”下全面收缩。对于疫情,尽管相关政策在逐渐调整与改善,整个疫情也有一定程度缓解,但同样还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住房需求的紧缩,从刚公布的5月份商业银行贷款数据来看,个人中长期贷款基本上处于极低位,住房需求减弱还在强化,预计在短期内还是如此。所以,再造中国平台经济繁荣,成了当前“稳经济”最重要的举措。
因为,近20年来,中国经济之所以能持续稳定增长,与数码经济快速发展有关。比如,有研究表明,在2001年至2018年间,“数码经济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贡献达到74.4%。还有,网络交易额由2008年的1300亿元(人民币,下同,约269亿新元),上涨到2021年的13.09万亿元,涨幅达100倍以上。可以说也正是这个期间,不仅中国经济总体规模跃升为世界第二大,而且数码经济规模也成为世界第二。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就,并比肩美国,很大程度上就是与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美团等大型科技平台企业快速崛起有关。平台厂商是数码经济的主要载体。
但是,2020年底开始的一年多,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强监管”,很快就让平台经济全面收缩。比如,已上市平台企业的股票价格暴跌,市值曾缩水近10万亿元。这种情况必然使平台企业的融资能力快速减弱;平台厂商必然会重新审视发展战略及速度,投资及创新的动力减弱。由于不少平台企业业务收缩,收益减少,在开源无望的前提下,大部分公司只能选择节流。工资是平台行业重要的成本,所以裁员成为大部分平台企业的重要选择。可见,平台行业的收缩不仅会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稳定,也会影响居民就业。
所以,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4月29日大陆政府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整顿政策进行调整;在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举措中的第17条,就推出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并认为要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稳就业”和带动中小企业纾困的作用。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发布报告,认为平台经济在理论上具有推进共同富裕的天然基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则强调的是去年查处了多少垄断案件,收了多少罚金,阻止了什么垄断行为等等。不少市场分析都认为,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平台企业一年来的专项整改已接近尾声,对平台经济的“强监管”政策开始重大转变,平台企业所经历的严冬基本上过去。平台经济的春天又开始来临。
不能把握平台经济本质
不过,这些文件及报告,注意的是平台经济可做什么和能做什么,而不问平台为何会这样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年度执法报告,更是只强调查处了多少与平台企业相关的垄断案例,根本没总结这样执法对去年数码经济造成什么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效果如何等。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了解平台经济的本质特征及运行机理。如果不能把握本质特征,当前无法找到对平台企业有效治理及监管的方式。
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大数据时代,平台经济发展不仅是一种趋势,带来空前的经济繁荣,而且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及核心竞争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平台经济的发展并非可选择的问题。不过,在大数据时代,平台经济之所以如此重要,并非是我们所看到的表象,能做什么和可做什么,如“稳就业”、可促进共同富裕;而是以平台经济为主导的数码化技术,引致了人类社会的划时代变革。由数码化技术形成新的生产要素、新的交易工具、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新的产业组织形式等,让经济活动的效率全面提升,并由此驱动社会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及企业商业模式发展了根本性变革。
平台厂商是这种根本性变革的主要载体。平台厂商的竞争与垄断也出现新的方式。平台厂商的本质特征并不是传统的市场价格机制,也不是传统的科层组织结构,而是围绕着正向积极的网络效应,所形成的策展机制及治理机制。所以,平台企业的竞争与垄断是多层次和繁杂的。也就是说,平台企业必然具有积极和强势的网络效应,如果一家平台企业没有网络效应,那要生存是不可能的;但具有网络效应的平台企业并不一定成功,因为只要存在竞争性,具有网络效应的平台企业同样可能被新的平台企业所替代。也就是说,平台企业必须是巨大规模化,但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并非一定能制胜。
去年的反垄断执法,基本上是以传统经济理论中的市场结构、市场占有率、市场支配地位等作为平台企业垄断标准,得出的结论及效果容易令人质疑。但无论是政府的反垄断执法报告,还是推出的发展平台经济的举措,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反思,并在反思基础上修改现在不合时宜的《反垄断法》。只有深入反思及政策上做出重大修改,才能让政府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治理及监管,在观念上出现根本转变,让平台企业对政府反垄断的政策有清楚明确的预期。
还有,平台经济跨越性的发展,肯定是泥沙齐下,不利于秩序建立的市场行为肯定会出现。但这些不健康的市场行为,并非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所以,政府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治理及监管,要把一般性的市场不健康行为及垄断行为区分开。比如,“二选一”行为在平台经济条件下,不是一反了之,而是要研究其行为特征性。
总之,要中国平台经济的春天到来,还得在这些根本问题上有清楚明确的答案,去除当前存在的模糊性。
作者是中国青岛大学教授
及金融财富管理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