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唐山打人事件,该指责旁观者冷漠吗?

时间:2022-06-14 07:5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新京报

作者:金泽刚

唐山烧烤店围殴女孩案引发全网关注和全民义愤,而且还在持续发酵。在指定廊坊管辖后,6月12日,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唐山也已开展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纯粹的道德指责没有意义

回看当时的视频,被害女性一开始进行了勇敢的反抗,旁边还有旁观者试图施救,但大多数食客除了打电话报警再没有人敢出手相助。这个现象引起关注,一些声音认为围观者过于怯懦。

但是,抛开道德层面的指责,设身处地去想,面对众多暴徒的暴行,一般人因担心惹火上身而不敢施救,可能还是因为存在深层的原因。特别是一旦造成施暴者受伤或者死亡,法律会如何评价,会不会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都很难说。

如若在没有监控的环境下,该如何认定?会不会在执行层面被认定为“互殴”?这些现实中存在的困境,需要引起重视。

趋利避害是人之本能,对旁观者未曾“拔刀相助”的现象,仅进行道德上的评判一定是片面的,纯粹泛化的道德指摘没有丝毫价值。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只有牢固的制度才能筑牢道德底线,有了法律保障,道德加分才能更加耀眼。所以,如何保护自己,如何保护他人,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层面,亟须健全保护规则,形成一种保护机制,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如何免除民众后顾之忧?

在法律上,应对不法侵害和施暴,中国本就规定有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制度。但是,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能依据朴素的“好人观”和“坏人观”就作出简单评价。

中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制度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制防卫所组成。

2020年9月,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正确处理这类案件,依法维护防卫人的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对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释疑。

然而,现实生活中,民众基于过往经验的“谨慎”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扭转过来,这或许正是很多时候旁观者不敢相助的内在原因。

旁观者也是普通人,普通人的考虑很简单,出手救助会不会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就算是打得过对方,如果把对方打伤打死了,自己会不会有坐牢的风险;而且施暴者这么凶残,其背后有没有团伙,有没有保护伞,以后会不会被这些人报复……这些问题都是极为现实的,要回应这些问题,只有依靠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制度。

而这,则需要在执行层面做得更为到位,让民众充分认识到,其背后有强有力的法律予以支撑,让“正当防卫系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法律常识深入人心,免除其后顾之忧,才能避免旁观者的“冷漠”。

不妨提高社会奖励比重

事后来看,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规定,哪怕当时有人(任何人)拿刀砍向歹徒,无论发生什么后果,也属正当防卫。即无限制防卫的情形,完全不负法律责任。但在当时情形下,谁能这么想,谁敢这么做呢?这是我们必须反思的。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包括两类情形。一是自己有权进行防卫,二是为了他人利益也有权进行防卫。后者就是从社会层面而言的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正当防卫不完全等同于见义勇为。另外,见义勇为还包括紧急避险,抢险救灾等其他帮助、救助他人的行为。

笔者历来倡导,法律在社会进步到一定的程度后,虽然仍要以惩罚坏人为主,但也要奖励好人。各地不妨在现行基础上逐步提高社会奖励的比重。只有加大重赏见义勇为的力度,简化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鼓励第三人大胆地站出来,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少发生,甚至不发生,让“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价值观深入人心,并得以践行。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建好预防机制,防止在简化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后,出现有人“浑水摸鱼”,以此为借口逃避应有罪责的情况,这其中的尺度把控尤需在执行层面进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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