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聚焦
2018年2月,香港居民陈同佳在台湾杀害女友并潜逃回港。在刑事犯罪方面,香港奉行“属地原则”,无权处理陈同佳杀人案。3月,陈同佳被香港警方以盗用女友银行卡等罪名逮捕。随后,香港法院判处陈同佳监禁。2019年10月,陈同佳刑满出狱。
2019年3月,香港政府向立法会提交《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修订草案。6月,香港举行反修例大游行,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暂停修例。之后,政府多次表明修例工作完全停止。10月,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宣布撤回修例提案。
以上是陈同佳事件的背景信息。陈同佳事件是香港政府修例的导火索,不是修例的唯一原因。或者说,香港政府试图借陈同佳事件修补两条例中的漏洞。本文分析了陈同佳受审的各种方案。
第一类方案是修例(《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或《侵害人身罪条例》),改变管辖权,使香港能处理陈案。此方案有三个问题:根本改变审判制度、追溯期和取证难。因此,可以放弃。
第二类方案是修例(《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使香港能够将陈同佳移交台湾。阻止移交的唯一法律障碍是两条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
此类方案有两个具体方案:一、小修,只将上述限制删除;二、大修,删除限制并改变特别移交程序。现在的特别移交程序非常严格,须要立法会批准。香港政府建议大修,特别移交程序由行政长官主导,不再需要立法会介入。
田北辰建议先小修,可以将陈同佳移交台湾,合适的时候再大修。这个方案现实、可行。引渡、移交能否达成协议,最主要的是对对方的司法制度是否信任。显然,很多香港人对大陆的司法制度不信任。这是香港修例的核心问题。
陈同佳愿意到台湾投案,使得本案有第三类解决办法。台湾官方不给陈同佳签证,而且不让台湾民航飞机搭载陈同佳,要求派人到香港押送。香港政府不接受台湾警察到香港押送,认为这是在香港执法。港台官方打口水战,把责任推给对方。
下面分析双方的观点。从法律角度,不给境外的杀人疑犯发签证没问题;从安全角度,不让杀人疑犯登机也没问题。即使没有官方的禁令,哪个航空公司会让杀人疑犯自由地登机?哪个乘客愿意与杀人疑犯同机?况且,陈同佳到台湾不需要签证。陈同佳可以乘坐非台湾的客机或香港警察护送的专机到台湾,一落地便由台湾警察逮捕。
香港警察在目前的法律下无权逮捕、押送陈同佳,但是保安局说了,可以配合陈同佳。应陈同佳的请求,香港警察可以护送他。香港警方可以陪同陈同佳到香港或台湾机场,然后陈向台湾警方投案。
近期,台湾枪击案疑犯黄泳群被中国大陆警方在厦门机场移交台湾警方。这是《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一个成果。陈同佳真要自首,可以在管浩鸣牧师(甚至香港警察)的陪同下到深圳。深圳警方逮捕陈同佳,然后按照《协议》移交台湾警方。
《协议》没说疑犯必须是台湾人,中国大陆可以移送。陈同佳真要自首,也可以到与台湾签署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陈同佳不这样做,说明他不是真心自首。
从法律和技术角度,陈同佳到案受审不是难事。现在所谓的难题,几乎都是政治原因造成的。疑犯承认杀人,也愿意自首,却迟迟不能受审。这是无比荒谬的笑话。新的一年来临了,希望台湾官方、香港政府和陈同佳拿出诚意,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香港政府,更要有行动,毕竟这是香港人杀了香港人。
作者是中国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