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纪国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纪国刚利用担任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股权转让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98万余元。2016年至2021年,纪国刚担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支付债券承销佣金、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国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纪国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所犯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11月16日消息,纪国刚被查;2023年5月16日消息,纪国刚,被“双开”。
经查,纪国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严重违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和新发展理念,肆意滥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高档宴请,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他人违规安排工作;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丧失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权妄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纪国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纪国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官方简历显示,纪国刚出生于1962年,曾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巡视员, 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等职。
2016年起,他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书记、主任等职,后相继卸任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