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星期五(5月5日)在讲解区议会改革方案时,引述《基本法》条文称,区域组织没有政治权力,也并非必须设立。
据《明报》报道,林定国当天出席一场活动后告诉记者时,引述《基本法》第97和98条称,区域组织属于非政权性组织,即不拥有也不能行使任何政治权力,与立法会截然不同。
他说,《基本法》第97条提及特区政府“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说明并非必须设立区域组织。
林定国说,相关条文对区域组织如何组成没有特别规定,只列出“由法律规定”,并说港府可通过区域组织听取意见,或要求其提供文化、康乐等服务。
根据《基本法》第9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第98条则指出,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