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最近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无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的决定,引发社会讨论。林定国星期六(9月17日)对此回应说,不设陪审团的做法不会削弱被告权益,而且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更非香港独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国家也有类似制度。
林定国在律政司网站上以“秉持司法公正 确保公平审讯”为题发表网志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6条规定,“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无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有关条文订明在此情况下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林定国说,这是法例赋予律政司司长的权力。法庭也已在多起案件中确认,陪审团审讯的安排并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权利,重要的是律政司司长行使这权力并不会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权益。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更非香港独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国家也有类似制度,订明若涉及严重刑事罪行,或陪审团会受到不正当干预的情况下,审讯可不设陪审团,以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影响。
林定国还说,香港是法治社会,司法公正能否彰显,最重要是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干涉,让被告人的权益获得充分保障,得到公平的审讯。他强调,凡律政司司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案件的审判将不是由一名,而是三名法官负责。这三名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必须是现任法官,除了要符合具备《基本法》中对法官的司法和专业才能等严格要求外,也须恪守司法誓言,无惧、无私,不容任何政治或个人因素影响司法程序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