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本月8日,山东临沂一支由中老年人组成的晨跑团,出发22分钟后,在距离终点约30米的路段,遭到一辆出租车的冲撞,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据新京报报道,临沂“暴走团”事件引发关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亲历者承认存在占用机动车道情形,但强调事发路段正在施工,处于半封闭状态,因而选择“上主路”。而在律师看来,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肇事司机,均涉违法情形。
“不是我们故意要上马路。”户外组织临沂山鹰运动协会会长许贵林解释,晨跑路段正在修路,两侧“路不好走”,而且当时路上车很少,所以晨跑团才会上机动车道。
现场图片显示,事发道路附近确实有蓝色工程围挡,并立有施工示意图。路牌旁文字标注,“临西十路至十二路之间半封闭施工,临西十二路至西外环路绿化带之间全封闭施工”。
资料显示,事发地附近修建滨河大道的工程于今年6月底开工。临沂交警部门称,由于死亡鉴定书、司机的酒精测试等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双方的责任划分暂无结论。临沂交警通报称,事发后,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暴走团”擅自占用机动车道,涉嫌道路交通违法。另外,组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亦属治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新年认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即便暴走团有错在先,司机也应当及时避让,确保安全。如果司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活动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