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2日)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中新社报道,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该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此次经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主管部门也发生变化。规定称,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微博客、网络直播等各类新媒体被纳入管理范畴。规定称,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与上一版本相比,申请“门槛”也有所提高,共提出六项条件。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等。
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对于转载信息,规定要求应当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修订后的规定还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