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星期二(8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对重点环境保护区造成严重污染者应面对七年以上刑期。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星期三(9日)通报,指上述《解释》已分别在今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今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开会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
《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解释》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