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两名货车司机送货时未报备行程,造成绥中县183人感染冠病,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绥中融媒”官方微信公号星期六(11月19日)发布公告称,绥中县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在冠病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显示,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2022年1月22日驾驶辽PC2438号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
后来,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冠病,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人民币,约2996万新元)。
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公告说,有个别人无视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身也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公告提醒民众要依法而行,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