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去年12月29日在国际法院,针对以色列在加沙地带的行动,提起诉讼,指后者“有将在加沙地带作为广义上的一个民族、种族和国家团体存在的巴勒斯坦人进行毁灭的特定意图”,因而“具有灭种的特征”。南非据此指称以色列违背了基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承担的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南非特别强调,起诉也是为了履行自身基于公约所承担的预防义务。
在以色列因自己在加沙的所作所为而遭到全世界的批评和指责的当下,对于南非的此次起诉行为该如何评价?
坦率地说,南非的此次起诉,既是一场闹剧,但也不失意义,将其描述为一场严肃的“闹剧”,大体上应该是准确的。
首先,南非在请求书中对巴勒斯坦人的描述与法律定位本身有问题;另一方面,南非很难证明以色列在加沙地带所采取的行动具有“灭种”意图。基于此两点原因,案件基本会“停留”在先决反对阶段,不会进入到对实体问题的审理阶段。
尽管如此,南非的起诉也并非毫无意义和效果。由于南非在起诉的同时,也请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毫无疑问,考虑到本案的相关情势,国际法院在管辖权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大体上是会指示某些临时措施的(但也不排除某种例外)。一旦指示了一定的临时措施,即使以色列知道本案不会走“太远”,也不太可能完全无视这些临时措施。
从法律效果及可能引发的问题看,南非起诉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可能会有部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当事国随后参加到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尤其是那些阿拉伯国家。一旦有其他国家参加,考虑到部分国家在冈比亚诉缅甸案和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的参加实践,这些参加国围绕公约特定条款的解释实践本身就值得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在南非明知本案诉讼程序有可能中途夭折的情形下,依然选择了启动诉讼,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程序的滥用?
南非的灭种指控,到底是一种政治指控,还是法律指控?法律指控和政治指控之间,二者的关系该如何理解与定位?一旦更多的国家效仿,对于国家间关系和国际法院而言,又意味着什么?毕竟,至少从近五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国家间的灭种指控就已经有好几起。对于这些类案,我们该如何认识与评价?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南非的出庭权问题。在理论上,因为南非和以色列均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当事国,而国家基于此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具有对一切性,每个公约当事国在监督他国履行公约义务事项上均享有共同利益,出庭权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出庭权与“争端”的存在具有密切关系,南非如何证明自身与以色列之间存在着围绕公约解释与适应的争端,这同样应该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不能有效地证明“争端”的存在,即使南非享有共同利益,出庭权很难获得国际法院的完全支持。在这方面,尽管南非为此而向以色列发出相应的外交照会、向以色列驻南非大使表达南非对此问题的关切,仅仅这些措施能否构成彼此间存在“争端”的充分证据,同样须要国际法院予以裁决,因而值得关注。
作者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