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明报
作者:白逸铭、叶兆辉
随着人类文明的法治化发展,生育权已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最近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一份报告描述了人口过剩的情况。报告中提到对人口增长迷思的评论和解释,包括奖金奖励对人口数量的影响是否有限、保护女性权益应如何实践、性别不平等问题如何解决,以及人口政策的弊端等等,并且探讨了潜在损害妇女生育权及她们的身体自主权的危机等。
妇女生育意愿与现实的落差
我们认为,这种无法保障妇女权益的危机确实存在。尊重生育权,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妇女生育意愿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从而帮助每名妇女实现其生育愿望。目前,一部分女性拥有超过她想要的孩子数量,而另一些人则没有达到她们理想的孩子数目。不管处于哪种情况,她们都不太满意。
在低收入国家,妇女的避孕需求很难得到满足。早婚早孕的现象,令她们被迫生育了比理想数量更多的孩子。而在高收入国家,养育孩子的成本非常高,许多妇女选择只生一个,或者不生。经济负担是一个主要障碍——房价过高、加班严重,甚至性别不平等,都限制了妇女未能实际生育到如其理想数目的孩子。由于在过去几十年里,妇女的教育水平和经济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生孩子的机会成本变得更高,更多女性在理性选择后,不得不放弃其理想的孩子数目。
对低收入国家来说,缺乏避孕知识和机会,对妇女带来很多伤害,包括极高的意外怀孕率、妇女无法完成教育或就业、妇女死于不安全堕胎的并发症等等。因此,改善妇女生育环境的第一步,是赋予她们在性和生育上的权利,使妇女能够得到避孕药物或物品。
然而,影响妇女使用避孕物品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以前的避孕经验、对避孕方法的了解,以及对每种方法的成本、效果和副作用的考虑,宗教禁令和社会规范等。一些非洲妇女认为,避孕会对她们的性生活产生影响,甚至导致不孕。而即使她们对避孕方法有一定了解和认识,但由于价格昂贵、路途遥远,她们也无法在公共卫生机构得到所需的避孕物品。
例如在尼日利亚,于2012年,只有10%的15至49岁已婚妇女使用现代避孕方法,来限制或延长生育间隔时间。对女性来说,最常见的避孕方法是避孕药(71%);对男性而言,最常见的方法是避孕套(91%);只有24.7%女性和17.9%男性知道“长效可逆避孕方法”(LARC),其中包括宫内节育器和皮下植入物。
男女应共同承担避孕责任
避孕不仅仅是女性的责任,男女在实施避孕措施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避孕责任。尤其在低收入国家,推动男性承担避孕责任、鼓励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不仅是基于性别平等、公平和公正,同时男性避孕方法也更安全、简单、经济。男性积极主动承担避孕责任,不仅是关爱女性健康、尊重女性,更是提高有效避孕的重要途径。
机会成本正成为女性在理性生育决定上愈来愈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中国较大的城市,最近一项研究表明,对妻子来说,生育一个孩子之后,她们的就业机会比生育前减少了约6.6%;继续生育两个孩子后,又下降了9.3%。这种变化主要出现在中等收入家庭;这部分收入群体的家庭,也主要影响了生育率的下降。故此,像北欧国家一般,实施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产假制度,是非常必要。
须确保生育不是一种妥协
一个对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已经被证实是确保妇女在生完两个或三个孩子后恢复就业的关键因素。如果你因为生两胎或三胎而失去工作、失去赚钱养家的机会,谁来养活你的孩子?如果在这个时候,政府能够在经济上保障养育孩子,这是最好的。但就目前中国政府的政策来看,官方只给予有限的奖励和激励。
因此,对于产后复工的妇女来说,当务之急是通过免费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协调,让产后复出的妇女可尽快找到新工作。但这不是妇女自身可以完成的,而是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然生育的确是个人选择,但我们须确保它不是一种妥协。
妇女权利 应受尊重
在以优化生育率为目标的高收入国家,加大对支持生育政策的激励、加强对“优生优育”的技术支持、建立开放和谐的育儿文化、加强基础设施保护,可以帮助妇女实现其生育愿望,从而真正尊重生育权。就保护妇女生育权益方面,需要考虑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社会保障权益,同时关注妇女的真实愿望和意愿,才是重点。
生育水平对未来的人口增长轨迹,有着长久的影响。事实上,妇女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她们组建家庭的愿望应该得到保护。最有利的情况是,每名妇女都能平等地生育其理想的子女数目。所以,政府应负责推动实现理想的均等化进程,制订合理细致、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以应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