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不受审查
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没有审查和管理,但特朗普上任以来,曾多次试图限制正规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2017年10月11日,他发推攻击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威胁说要取消NBC的营业执照。但负责管理全国电视台播放资格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主任 杰西卡· 罗森沃瑟(Jessica Rosenworcel)随即对公众澄清: “这不是我们美国系统的运作方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禁止政府部门审查新闻媒体的报道,政府部门对新闻节目内容也基本没有管理权。
2018年5月9日,特朗普威胁要吊销部分记者报道白宫新闻的许可证,引发“白宫记者协会”(White House Correspondents ' Association)强烈驳斥:“阻止自由和独立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报道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恶性攻击。”
联邦最高法院在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和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Co. vs. United States)的判决中明确判定:“事前禁止(prior restraint),即政府部门事先就下令禁止媒体发表某些特定内容,或者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条款,除非在涉及国家安全、战时军事秘密等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事前禁止”是极权社会审查制度的核心,但与民主社会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格格不入。
雨果 · 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在“五角大楼文件案”支持意见中写道:“报刊是服务于被管理的人民的,而不是服务于管理者或统治者们的。政府审查报刊的权力已被废除,所以报刊将永远保持对政府进行审查的自由。只有自由且不受限制的新闻媒体才能暴露政府的欺骗。如果认为总统拥有‘内在权力’来制止新闻出版,就会破坏第一修正案,摧毁人民的基本权力和安全,而保卫人民安全本应是政府的功能。‘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不应被用来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国父们制定第一修正案,因为他们明确意识到保卫新国家的需要,也意识到英国和殖民政府的滥用权力,所以国父们通过法律保证人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不得被侵犯,赋予新社会力量和安全。”
布伦南 (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在另一份支持意见中也指出:言论从来不能成为不可避免的、直接的、立刻的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所以审查新闻媒体是违法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于一项原则作出的重大承诺,即关于社会问题的辩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人民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在这里,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条款的措辞是逆向规定:‘不得制定’的措辞表明在政府成立之前,人民已经拥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国会(政府)不能将这些权利从人民手中夺走,也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人民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通过发表意见,个人可以自由地利用理性和逻辑去争取支持者。有时发表的意见可能是严厉刻薄的或者不合时宜的。但是,宪法规定,对意见的判断不是政府的责任。必须允许人民发表意见,以便人们判断是非。
在美国宪政中,新闻自由占有特别的位置。新闻媒体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公开他们的失误,以便选民更好地评判他们。杰斐逊总统(Thomas Jefferson)曾宣称:“如若由我决定,假如我们只能拥有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或者只能拥有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第一条修正案中保证的新闻自由,在民主社会中起着监督者的作用:给予人民需要的信息,使他们在选举政府官的员时侯能够作出独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