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时间:2024-12-12 22:4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星期四(12月12日)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未尽赡养义务者将丧失继承权。

综合新华网和央视新闻报道,中国最高法当天发布的四件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通过司法裁判,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

其中一个案例提到,继承制度体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对被继承人有无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

此案例涉事方高某甲与高小某是父子关系,高小某为独生子女。1992年,20岁的高小某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高小某在母亲患病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做大手术,需要接送、看护和照顾,高小某也未出现。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法院称,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也未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父母去世后,也怠于对父母送终,对高某甲已经构成遗弃,于是判决高某甲的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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