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因受贿罪和徇私枉法案一审被判处死缓,缓刑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据央视新闻报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四(9月22日)公开宣判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
傅政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决定对傅政华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17亿余元(人民币,约2300万新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傅政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67岁的傅政华是河北滦县人,出身公安系统,任北京公安局长期间曾因扫荡“天上人间”等知名夜店名噪一时。他后来担任中国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在政法系统颇具影响力。
傅政华去年10月在担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期间被调查,是中共十九大以来迄今落马的四名十九届中央委员之一。他今年3月被“双开”(开除中共党籍和公职),4月被逮捕,7月受审。当时通报中出现不少罕见且严厉的措辞,指他“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危害中共的集中统一”更是首次出现。
傅政华被指是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之一。被官方点名为孙力军团伙成员的,还包括中共江苏省原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中国国安部原纪委书记刘彦平、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长邓恢林,以及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