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星期五(1月17日)驳回国民党籍宜兰县县长林姿妙停止执行停职处分的声请,林姿妙当天在县府出席岁末餐会时表明,将上诉力拼二审无罪。
综合三立新闻网和太报等台媒报道,林姿妙去年12月31日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洗钱防制法特殊洗钱罪,被判处12年半徒刑,褫夺公权六年。依据规定,她同时将被停止县长职务。
林姿妙及其律师团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停职处分,北高行星期五做出裁定,驳回声请。
北高行由三名法官苏嫊娟、林季纬和邓德倩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林姿妙违反人民对公务廉洁性的期待,影响台湾及人民对她的信任关系,为免政府公权力及业务的推行产生不良影响,在保护地方自治团体利益不受侵害,暂时停止地方首长职务的执行,应属适当。如停止原处分的执行,明显于公益有重大影响,难认符合停止执行的要件,声请人的声请因于法不合,自应予驳回。
林姿妙星期五晚现身宜兰县政府员工岁末晚会时表示,已收到判决书,会上诉力拼二审无罪。有县府员工在餐会上为她加油,林姿妙振臂挥手致谢。
这是林姿妙去年底被判刑,并遭内政部停职后,首次返回县府。台内政部依照《地方制度法》,从判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和薪给,县长职务目前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