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裁决,支持包括民事结合在内的同性伴侣关系,但没有授予同性伴侣完整的婚姻权利。
综合法新社、路透社、《南华早报》和“香港01”报道,香港终审法院星期二(9月5日)开院审理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就港府拒绝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注册提出的上诉案,这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直接审理同性婚姻案件。
香港终审法院宣判,香港政府并未履行其积极义务,确立替代途径让同性婚姻获得法律承认,也没有向同性伴侣给予适当权利,违反了《人权法案》赋予的权利。终院下令港府制定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官方框架,例如民事结合,使他们的基本社会需求合法化。终院这一声明将在两年后生效。
不过,终院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承认同性婚姻的请求,认为香港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利不可被诠释为将宪法权利授予同性婚姻,也不可被解读为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终院裁定《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
民事结合指的是由民事法所确立并保护的等同或类似婚姻的结合关系,主要用于为同性伴侣提供与异性伴侣相同或近似的权利。
岑子杰曾于2013年在美国与同性伴侣注册结婚,但这一婚姻关系不获港府承认,于是岑子杰在2018年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声明港府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违宪,但被高院裁定败诉。
岑子杰2022年获批提起终极上诉。他在终院提出三个争议:香港法律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没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径确立同性婚姻;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是否违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赋予隐私权和平等权。
岑子杰认为,当前政策有鼓励“传统婚姻”的合法目的,但如果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也无法达至这个合法目的,因为同性伴侣不会为了符合现有政策而选择与异性结婚。若港府拒绝承认同性婚姻,会向公众传递错误讯息,让外界觉得同性婚姻价值比不上异性婚姻。再者,香港法律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也没有其他途径确立同性婚姻,如民事结合或注册伴侣关系,会造成实际负面影响,例如影响同性伴侣的继承权等。
被告方香港律政司则说,《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有关婚姻权利的条文,提及“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的婚姻权利应予以确立,当中“男女”仅局限于异性伴侣。律政司认为,岑子杰希望争取同性伴侣的“核心权利”,例如继承权等,但“核心权利”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针对终院的判决,香港婚姻平权协会发声明说,裁决对整体社会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胜利,判决明确指出香港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侣,并无对任何人构成伤害。